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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當事人齊曉暉手拿申訴書在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門口。 庭審現場
承認刑訊逼供請求法庭「給予重新做人機會」
9月1日上午9時,東安縣人民法院對賀毅一案公開開庭審理。在庭審辯護當中,賀毅的辯護律師指出,賀毅在公安工作中一向表現良好,對齊曉暉實施刑訊逼供是得到領導授意,請求齊曉暉原諒,同時請求法院在量刑中從輕處理。
賀毅在法庭上向主審法官龔後行承認了對齊曉暉實施刑訊逼供的事實。他表示,事情已經發生了,他「知道錯了,請求法院寬大處理,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
庭審結束後,記者陪齊曉暉來到龔後行庭長的辦公室。記者問:「龔法官,齊曉暉的案子經歷了4年申訴才迎來今天的開庭,這中間聽說遭遇的行政干預很大,請問你接手這個案件後,有沒有接到有關領導打招呼?」
龔後行:「沒有,沒有一個領導給我打招呼。」
龔後行問齊曉暉:「賀毅搞一個工作(崗位)不容易,如果他在經濟上補償你一點(錢),你有什麼想法?」齊曉暉果斷地說:「我不同意,必須依法處理!」
目前,該案還在審理之中,本報將繼續關注。
法律規定
遏制刑訊逼供成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亮點
佘祥林、杜培武等冤案,讓人們對「刑訊逼供」深惡痛絕。被視為「人權法案」、「第二憲法」的刑事訴訟法,15年之後,迎來第二次大修。8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人出庭、證人保護制度將得到完善將是此次修法中的亮點。
據悉,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嚴禁刑訊逼供」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還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證人證言,應當予以排除。
名詞解釋·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