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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揭中非希望工程三疑點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9-09]    我要評論

青基會收取捐款的10%作管理費用是否合規?

【記者調查】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募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而《「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十二條規定:「捐贈基金的10%用作管理費用」。同時,青基會官網顯示的各基金捐款頁面中,也都標有「收取捐贈基金10%」的內容。

【張步峰】青基會偷換了概念。「捐贈基金總支出的10%」與「捐贈基金的10%」有明顯區別。如果每筆基金都按捐贈額的10%收取,將導致「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理費用長期處於收入總額10%的峰值,從而涉嫌非法套取管理費用。

【涂猛】並非每個基金項目都會嚴格按照10%比例執行。只要年度管理費用從總體上不超出「捐贈基金總支出的10%」,就符合有關規定。

【民政部】有關「10%管理費用」的規定,是以基金會每年的總支出為基數,對基金會全年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控制,要求基金會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注意減少工作中不必要的開支和浪費,精簡機構,提高工作效率。

這一事件對我國慈善事業發展有何警示?

【國僑辦】針對「中非希望工程事件」對慈善事業帶來的影響,建議地方各級政府在與境外組織聯合舉辦活動前,應提前查詢瞭解該組織情況,並按規定報批;建議工商部門加強對境外經濟組織在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有效遏制所謂「世界性」華僑華人經濟組織在境內從事違法活動;建議各新聞機構、國家重要活動場所,對未經登記的所謂「世界性」華僑華人社團不予報道、不提供場地。

【盧俊卿】慈善不能高調,應該低調。女兒盧星宇覺得自己做的是善事,就網曬幸福,並不合適,今後要吸取教訓。(這一事件發生後)我最難受的是對支持慈善的捐款人感到歉疚。我們的慈善缺乏公開透明度,我們忽略了。如果把所有信息提前放在網上,也許事件就不會發生。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原司長、北師大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當前,很多有志於慈善事業的民間組織因註冊難度大、起點高、審批嚴望而卻步。在社會捐助熱情不減但對現有慈善機構缺乏信任的現狀下,各種境外組織便趁機打著「慈善」旗號募集善款變相斂財。從長遠看,我國應盡快出台慈善法,統一規範境內外慈善組織行為,促進慈善基金監管模式盡快由「嚴進寬管」向「寬進嚴管」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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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連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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