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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王朝的母親,開庭當天未獲准進入法庭旁聽。 【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河北保定,一起案發於2006年8月11日的持槍入室搶劫案,因有證據證明嫌疑人王朝案發當天不在案發現場,警方舉證的證據存在瑕疵,歷經5年,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提審、重審。
今年9月8日,開庭再審。最終,經過連續14個小時開庭審理,9月9日0:40分,保定市北市區法院合議庭以王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與此前判決一致。
當天,開庭之後,檢方再次經過補充偵查,證據增加了4大卷。不過,在質證過程中,沒有出現一條控辯雙方都認可的證據。
質證耗時8個小時。
最終,判決書採信了控方幾乎所有的證據和意見,辯方的證據和意見幾乎均未被採信。庭審後,一直等在庭外的王朝母親楊惠賢表示,還要上訴。
焦點1指紋證據是否成立
控方證據
當天在庭上,控方向法庭提交了由公安部出具的指紋鑒定報告,此報告由北市區公安局送檢。報告顯示:控方提交的酒瓶上的指紋樣本為王朝左手中指指紋。檢方稱,此指紋樣本採集自案發現場的酒瓶,證明了王朝曾到過案發現場。
辯方質疑:庭上,辯方有五點質疑:一、為何現場只採集到一枚指紋;二、拍攝的指紋照片沒有顯示酒瓶全貌,而酒瓶的照片也沒有顯示指紋,因此無法證實指紋來自案發現場的酒瓶;三、最重要的定罪證據之一———帶有指紋的酒瓶為何返還受害人,導致原證據無法恢復;四、王朝稱這枚指紋是北市區警察王小龍於案發後在某娛樂城中向他騙取的;五、指紋的提取、鑒定均由石俊鵬一人完成,程序違法,該指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和採信。
控方回應:控方稱,現場勘驗的時候採集了多枚指紋,但僅有一枚有鑒定價值。因為酒價值較高,所以應當事人要求返還。控方承認發還酒瓶和指紋的採集鑒定存在瑕疵,但否認王小龍曾見過王朝。
【判決書】
判決書對幾乎所有辯方觀點均未予採納,幾乎全部採納控方觀點。
「關於辯護人提出指紋的提取、鑒定均由石俊鵬一人完成,程序違法,該證據不能採信,該指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觀點,經查,該證據由一人完成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但石俊鵬出庭對提取、鑒定的具體過程做出了詳細解釋。另,本次開庭公安部已重新對指紋進行了鑒定,證實現場指紋系王朝所留,根據「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該證據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焦點2手機話單是否「偽造」
控方證據
控方稱,根據移動公司的手機話單顯示,「139××××1190」在2006年8月11日早晨8點前後從石家莊出發,於上午10點前抵達保定市區,11:32—12:34,基站顯示是保定市華電小區的基站;下午兩點半回到石家莊。這一號碼正是王朝所使用。
控方認為,王朝於8月11日上午到過保定,並在搶劫發生的小區停留。
控方稱,關於手機話單的取得屬於偵查秘密,申請轉入不公開審理。合議庭予以批准。
辯方意見:辯方認為,該手機通話清單顯示信息不完整,系變造,不具有證據效力。警方通過話單找到使用過手機的王朝和手機持有者底雪峰夫婦,手機持有者底雪峰顯然比王朝更有作案動機。
【判決書】
控方關於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出具的號碼為139××××1190手機通話清單的辦案說明,不屬於法定證據及該手機通話清單顯示信息不完整,系變造,不具有證據效力,對通話清單的質證應當公開進行的辯護意見,經查,通話清單顯示的信息與多名證人證言證實撥打王朝電話,其本人接聽的情節相印證,該通話清單具有客觀性、關聯性,通話清單已經庭審質證,該辯護觀點不能成立。通話清單涉及偵查秘密及個人隱私,不公開審理於法有據。
焦點3是否駕車到過保定
控方證據
從河北冀興高速公路公司保定管理處的監控信息中查到,一輛車牌尾數為「937」的小型車,於2006年8月11日早8點,從石家莊上高速,9點半從保定下高速。當天13點半,一輛車牌尾數為「937」號碼的小型車又從保定上了高速。
檢方認為,該車所出現的位置與王朝手機號的漫遊軌跡一致,且王朝那天駕駛的車輛,車牌號剛好是「冀AW5937」,因此進一步證明王朝於案發當天開車到過保定。
辯方意見:辯方認為,尾號為「937」的車輛全國有許多輛,控方的證據無法證明高速公路信息系統顯示的是同一輛車,而且沒有尾號「937」的轎車從石家莊下高速公路的記錄。因此該證據沒有證明力,不應採信。證據在此前的二審中未採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