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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搶劫案檢方否認李剛曾逼供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9-1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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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王朝的母親,開庭當天未獲准進入法庭旁聽。

【判決書】

「關於辯護人提出高速公路監控信息顯示的尾號為937的車輛不能認定為王朝駕駛的車輛的辯護觀點,經查,證人邢世平等人證言、王朝手機運行軌跡相互印證,證實了王朝駕駛冀AW5937雪鐵龍賽納汽車來往於石家莊與保定的情節。」

焦點4是否有作案時間

控方證據

當天在庭上,拿出保險公司出示的驗損單證明,王朝於2006年8月10日在保險公司驗損。保險公司職員李保剛言辭證據表明,8月10日車輛拆解、驗損已經結束。

王朝和邢世平(與王朝發生汽車事故後一起驗車的人)簽名的《石家莊市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落款日期為2006年8月11日。

做出結論書的物價局工作人員郭永軍表示,因「一車不二拆」,結論書有可能是8月10日在保險公司驗損後做出,但日期填寫了8月11日。

控方據此認為,王朝和邢世平在8月10日已對車輛進行驗損,和8月11日在保定作案之後返回石家莊辦理交通事故手續在時間上並不衝突。辯方證據、意見:當天在庭上,辯方出示了河北省高院2010年10月審理此案時物價局工作人員郭永軍的證詞,郭永軍承認,他是在2006年8月11日,為王朝和邢世平做了價格鑒定結論書,並稱「這個日子錯不了」還有證人邢世平於2007年3月的證詞,邢表示,11日上午和下午,他與王朝一起定損、交費、簽字,中午吃飯分開。此外,還有王朝朋友等人的證言證明王朝當天在石家莊處理汽車事故。

辯方認為,如按控方所說,結論書為8月10日做出,則與邢世平朋友證詞中11日下午簽字的情節矛盾。

【判決書】

經查,王朝所使用的139××××1190手機的運行軌跡與楊惠賢證言、被害人陳英茹陳述、證人邢世平等多人證言吻合,證實王朝案發當天到過保定。

保險公司的理賠卷宗中的原始記載及證人李保剛均證實,8月10日車輛拆解、驗損已經結束,王朝在保定作案之後返回石家莊辦理交通事故手續在時間上並不衝突。

王朝及辯護人提出王朝沒有作案時間的觀點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焦點5作案動機是否充分

刑事自訴代理人證據

代理人提出了15條證據,證明王朝並非兩家公司的股東,有吸毒史,欠外債近200萬元。因此需要搶劫得錢,從而有作案動機。

辯方意見:反對在刑事法庭上搞道德審判。

被告意見:王朝稱,第一家公司是他出資為朋友所開,他代為打理,公司仍在朋友名下。第二家公司因他與股東李向東兄弟有矛盾,故退出。所謂欠債,是鹿泉鋼鐵廠欠該公司的工程款,該業務為王朝聯繫,鹿泉鋼鐵廠要求通過王朝付款,因他入獄,款項一直未付給公司。

焦點6持槍搶劫能否認定

控方證據

控方表示,因偵查工作存在瑕疵,案發時間難以確定。

據被害人陳英茹講述,犯罪嫌疑人是持槍進入她家,並在她家裡開了一槍。直到今年5月,新採集的證據中她仍這麼說。

控方意見:檢察機關指控所搶劫物品,只有被害人陳述,沒有贓物下落,不能認定。

【判決書】

關於王朝辯稱被害人陳述中稱搶劫的人持槍,搶劫事實尚未查清的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在現場勘驗中未發現彈痕,也沒有找到槍支下落,公訴機關認為王朝持槍搶劫的證據不足,未予認定,故該辯解觀點不能成立。

■反思

公訴人當庭反思此前辦案瑕疵認為此前辦案中存在36個瑕疵;保定市檢察院稱李剛未對嫌疑人刑訊逼供

9月8日,在庭審現場,公訴人認為,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的瑕疵,以及檢察機關未能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是造成本案反覆審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政法機關深刻反思,引以為戒。

關注此案的北京理工大學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微博)教授,對「瑕疵說」並不認可,他說:「如果可以像此案那樣提取和鑒定指紋……任何人都可能被隨意定罪。」

公訴人「瑕疵說」受質疑

「一個普通的入戶搶劫案件,為什麼會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提審、重審,歷經五年?為什麼會引起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為什麼在社會上造成如此巨大的影響?」在9月8日庭審中,公訴人在公訴人意見書中對此案進行了反思。

公訴人認為,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的瑕疵,以及檢察機關未能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是造成本案反覆審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政法機關深刻反思,引以為戒。

公訴人列舉了諸多辦案瑕疵,其中包括「《現場勘查筆錄》製作不規範,有瑕疵,偵查人員和見證人在現場勘查筆錄上沒有親筆簽字」,「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區分局偵查人員2006年11月2日在石家莊市質監局招待所詢問證人底雪峰,三份詢問筆錄中記載的詢問時間存在衝突」等。他們統計發現,此前辦案過程中存在36個瑕疵。

北京理工大學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一直關注此案,他對公訴人的「瑕疵說」並不認可:「如果沒有簽字的現場勘查筆錄都可以定罪,如果可以像此案那樣提取和鑒定指紋,如果可以施加壓力讓辯方證人重新陳述,如果可以組成『專案組』動員一切力量對付某人……任何人都可能被隨意定罪。此案諸多所謂的『瑕疵』,其實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相關證據應予排除。」他認為,此案疑點極多。關於刑訊逼供,辯方可要求檢方提供全程同步訊問錄像並在法庭質證。一起建立在未排除刑訊逼供可能和檢方自稱36個「瑕疵」基礎上的搶劫案,是不可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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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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