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曉楓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給予他人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對其所犯數罪應實行並罰。
李曉楓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有索賄情節,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主動退回實際所獲的絕大部分贓款,具有悔罪表現,法院認定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曉楓明確表示服從判決,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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