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書指出,機要費系由陳鎮慧出具領據,出納將現金交陳領取,並以專用保管箱保管,獨立分帳,並無與其它款項混淆可能,因此性質不同於特別費,並不適用大水庫理論。
在陳鎮慧的優盤中,陳水扁、吳淑珍、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黃睿靚6人私人開銷高達1912.4萬元,機要費並非全部給陳水扁使用,且陳水扁吳淑珍以他人消費核銷發票多達747張,與公務無涉,陳水扁吳淑珍貪污犯行明確。
而陳水扁舉證21項「機密外交」,亦可用一般支出憑證報支,無須以不實犒賞清冊核銷,事實上,相關費用另有來源,包括辜仲諒等企業家支付,並非機要費支應。
南港案部分,特偵組強調,吳淑珍應構成貪污罪,而非合議庭認定的圖利罪,且身為陳水扁夫人,涉貪行為嚴重破壞政府信譽與法律秩序,毫無悔意,竟未併科罰金刑,或加重其刑,實屬輕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