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案部分,上訴書指陳水扁將扁家海外資金辯稱是「外交」用途,系臨訟杜撰之詞,且在葉盛茂呈報扁家海外洗錢情資時,扁毫不訝異,顯示扁早知悉洗錢情事,並非不知情。
陳致中、黃睿靚更一審被判刑1年2月、1年,黃被宣告緩刑;特偵組認為,兩人量刑失衡,罪刑顯不相當,他們協助陳水扁夫婦洗錢高達8億元,犯罪所得龐大,比較同案的吳景茂、陳俊英都被判刑2年確定,陳致中、黃睿靚兩人刑度明顯過輕。
更何況黃睿靚矢口否認犯行,並無悔意,合議庭竟以黃「口頭承諾為公益奉獻」的空洞理由,給予緩刑,難昭公信,且黃犯罪利益超過數億,竟然緩刑處分金只要1000萬,與她犯罪利益不成比例,犯罪投資報酬率遠高於犯罪事發風險,難收刑罰教化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