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由南海某案件引發的手淫服務是否犯罪爭議尚未平息,順德傳出的某沐足店突然增加「打飛機」服務招徠生意的消息,再度引發了公眾的疑問。「打飛機」服務不入刑,那麼組織「打飛機」是否屬於「組織賣淫罪」?昨日,新浪網友「@占豪」就上述問題在微博上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問,引來眾多網友圍觀,面對一連串的「起哄」追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淡定回應,既然「打飛機」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則其組織者更不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
提供「打飛機」服務不入刑但仍會受罰
據新快報報道,佛山一理髮店僱請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飛機」等色情服務,檢方以「組織賣淫罪」提起公訴,後以「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為由撤回起訴,3被告人無罪釋放。佛山中院答覆:省高院曾批復,手淫服務不屬賣淫行為,不屬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6月26日21:0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轉發有關微博並解釋道,提供手淫服務(「打飛機」)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但此類行為明顯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
微博甫一發出,便引發網友的圍觀吐槽。難道提供「打飛機」等手淫服務就「沒人管」了嗎?兩個多小時內,超過100位網友在留言中提出了同樣的質疑。對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當日23:12再次解釋道,「打飛機」即使不構成犯罪,但仍然可能受到行政處罰。而據瞭解,治安管理範疇內的「賣淫」行為,可被處以最多拘留15天、罰款及勞教等處罰。
組織發生性關係則屬「組織賣淫罪」
「順德某沐足店培訓技師,增加『打飛機』服務」,是否為賣淫?組織「打飛機」者是否屬「組織賣淫罪」?兩者都不構成犯罪,那麼刑法中的「組織賣淫罪」是否應該建議廢除?昨日11:09,「@占豪」圍繞有關報道,在微博上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起一連串的追問,其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組織『打飛機』同樣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的回應,更一度引發網友「起哄」。
「道德操守何在?」「別用一個人不是犯罪就說一群人也不犯罪」,不少網友在留言中更直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回答不合邏輯,進行了長達一個多小時的「圍攻」對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一進行了耐心的解答,並強調假如是組織發生性關係等符合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其組織者便應按「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
原帖
「@占豪」三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1
沐足店增加「打飛機」服務是否屬賣淫?
@占豪: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澄清,該行為到底是否為賣淫?
(11:09)@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您好!該問題非常清楚,類似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但卻屬於治安管理處罰範疇內的「賣淫」行為,即屬於違法但不犯罪,應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的行為。 (11:16)
2
組織「打飛機」者
是否屬「組織賣淫罪」?
@占豪:以個體論,是違法不是犯罪,是屬於治安管理範疇內的「賣淫」行為。但組織者呢,是否屬於「組織賣淫罪」?請進一步澄清。 (11:20)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法上涉及賣淫的罪名只有組織、容留、脅迫賣淫等罪名,既然手淫等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那麼其組織者更不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刑事審判必須始終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能隨意定罪量刑。對該類行為應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打擊。
(11:35)
3
是否該建議廢除
刑法中的「組織賣淫罪」?
@占豪:再請教,按廣東高院「既然手淫等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那麼其組織者更不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說法,那麼賣淫個體也只構成違法而不構成刑法犯罪,那刑法列一條「組織賣淫罪」顯然不合上述邏輯,是否該建議人大廢除「組織賣淫罪」呢? (12:21)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如果符合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如發生性關係,其組織者當然應當按照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與賣淫個體只違法不構成犯罪毫無關係,何來不符合邏輯之說?刑法講究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明文規定的當然不追究刑事責任。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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