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終於可以理直氣壯、放心大膽地說一下劉志軍案了。之前,雖然也說過,但心中不免惴惴,因為怕被扣上「意圖以媒體輿論影響司法審判」的大帽子。現在好了,劉案已宣判,恩怨兩斷。
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這裡不妨引用下新華社和人民日報的評論,「這一判決表明了人民法院嚴懲腐敗,老虎蒼蠅一起打的態度,昭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在社會主義法律的完善體系下,領導的幾張條子影響不了審判,屌絲的幾噸口水也改變不了結果。倒是劉志軍辯護律師在審判前把媒體、民眾的輿論看得過重,而司法機關在審判時把民意看得過輕,前後輝映,蠻有趣味。
宣判的結果,當然大家已經都知道,既在情理之中,也出乎意料之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在此案已經開庭、還未宣判之時,有一篇《劉志軍羈押細節》的名文出籠,從那裡,我們瞭解到,劉志軍自稱「無論生死,都不上訴。」
這種「參透生死」的超脫狀態,事後看來,倒也是蠻有深意。莫非劉部長已經預料到自己能夠安然過關,所以故作鎮定?當然,這也是筆者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揣測人心了。
不僅此也,劉部長生死都不上訴的表態,跟刑法的某些條款對照著看,也蠻有意思。
我國最新刑法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劉部長如果不服要上訴,恐怕要被指為「刁官」,一不小心給安上個「故意犯罪」的帽子,那兩年之後,恐怕就得明正典刑,再次「彰顯法治精神」了。現在既然不上訴,在獄中又不可能搞出越獄、暴動這種事來,當然是自動減為無期徒刑。
且慢,還有個「重大立功表現」呢,劉部長從1986年到2011年間,一直都在搞權錢交易,尤其是2003年擔任鐵道部部長之後,更是把鐵道部弄得烏煙瘴氣,在劉被雙規之後,一大批司局級的馬仔紛紛落馬,劉部長隨便檢舉揭發一兩個,不就是個重大立功表現嘛。
這麼說,劉志軍最早能在27年之後出獄?
且慢,刑法另有條文:「依照上述條款規定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至於怎麼從25年減為20年,有這個需求的讀者可以自己查閱下刑法,其中奧妙無限。
那麼是22年嗎?
也不對,因為還有個保外就醫。
我國相關法律條文規定,除確有死亡危險者可立即實行保外就醫外,原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7年以上,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可保外就醫。
劉部長1953年生,如今已是「耳順之年」,「懂得怎麼做人」了,但是他的身體卻不是很好,以至於在法院公開庭審前,需要開個庭前會議,把證據都過一遍。在短短三個半小時的庭審中,劉部長也因為身體原因,要求一直站著而不坐下(至於原因,只能請教劉本人了)。那麼劉如果被檢查出個不治之症, 9年之後(2年緩刑期加7年徒刑期),豈非就滿足保外就醫條件了?
至此,遊戲也差不多就結束了。不過讀者也許有點疑惑: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受賄640萬元被判死刑,劉志軍受賄6460萬餘元反而是個死緩呢?
當然,對劉志軍的「從輕處罰」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一,劉志軍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且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二,案發後劉志軍及其家屬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其受賄贓款大部分已追繳。三,劉志軍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
細捋一下:一,劉志軍在被審時恐怕不知道有關部門到底掌握了哪些情況,所以和盤托出以至於讓辦案機構有意外收穫,這也不算意外。二,劉志軍並沒有夥同情婦或老婆在海外開公司,其財產都在國內,因此追繳起來應該也不是很困難。三,悔罪,看劉部長在庭上聲淚俱下,表示辜負了「中國夢」的情形,恐怕也是事實。
綜上,劉志軍的律師可以說是完勝了,但律師早就有言在先:劉志軍如果判死,就有人說他無能,如果不死,又有人說他無德,因此是「豬八戒照鏡子,裡外不是人。」
不過,事實也並非如此,律師罪輕辯護中最重要的兩條,其中4900萬元不是受賄一說已經被審判長無情地駁斥,而劉志軍對高鐵的貢獻一條在從輕處罰的理由中也一字未提。如此說來,仿照劉志軍超脫出生死之外,律師也可以說是超脫出「勝敗」之外了。
案情已說完,最後有個尾巴:反腐要出重拳,但制度建設更是重要。等到蒼蠅成群、老虎跑到大街上傷人時再出手,固然能夠彰顯法治精神,但何如事先就制定制度,讓那些貪官不敢貪、不願貪、也沒法貪呢?這不光是維護群眾的利益,也能少讓一些官員坐穿牢底、人頭落地,可謂功德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