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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計委規定捐器官須強制自動分配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8-18]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我國公民身後捐獻器官誰來獲取?誰來分配?昨天,國家衛計委印發《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給出了明確答案。

據新京報報道,今後,省級衛生部門將負責在省內組建一個或多個獨立於醫院器官移植團隊的器官獲取組織(OPO),負責捐獻器官的獲取;每一個捐獻出的人體器官,必須進入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綜合等待患者的病情、血型、年齡、地域的因素,接受公平的自動分配。

器官獲取組織須嚴格執行分配結果,將器官分配給最需要器官的患者,並記錄分配全程,保證每一例器官的可溯源性。否則,由國家衛計委掌握的監管賬戶,將會自動報警。上述《規定》將於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

試點3年系統自動分配僅1/3

國家衛計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周軍表示,規定一旦實施,國家將不再允許捐獻器官在系統外分配,杜絕人為因素干預器官流向背後可能隱藏的器官買賣。

在世界各國,器官都是一種稀缺的醫療資源。國家衛計委統計,每年約30萬患者等待器官移植,其中僅有1萬人能夠獲得合適的器官,並接受移植手術。

中國公民自願的去世後器官捐獻工作自2010年3月試點探索,2010年至今,共有超過1000位公民身後捐獻器官,累計捐獻器官超過3000個。但是,由於試點城市、試點醫院差異等原因,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在試運行期間,僅有約1/3的捐獻器官進入系統自動分配。也就是說,還有約2/3的捐獻器官在分配過程中,摻雜了人為因素。

系統外分配器官涉嫌買賣器官

為消除器官捐獻與分配領域的不公平、不透明,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的規定中,特別提出八項禁止性條款,包括禁止隨意死亡判定等。雖然,《規定》中並未明示對違禁行為的處罰,但提出「涉嫌買賣捐獻器官或從事與買賣捐獻器官有關活動」的醫生或醫院,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已涉嫌構成犯罪,須移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查處。

國家衛生計生委人體器官移植臨床技術應用管理委員會主任黃潔夫說,對捐獻器官做系統外分配,偽造醫學數據騙取捐獻器官等行為,本身就涉嫌買賣器官,可以對涉事醫生和醫院進行處罰,吊銷其器官移植資質。

焦點

1 禁止違背生前意願獲取器官

衛計委已委託醫院制定死亡判定標準

「為獲取器官,醫生會不會讓我提前OVER?」今年年初,有網友就器官捐獻問題提出質疑,引發公眾對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是否公平的疑問。

昨日,國家衛計委印發的規定明確提出,禁止隨意死亡判定;禁止違背公民生前意願獲取其屍體器官;禁止在器官分配系統外分配器官等。

今後,器官獲取組織的專業人員「獲取捐獻器官,應當在捐獻人死亡後進行」,不得影響捐獻者的死亡進程。

目前,國家衛計委已委託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制定中國的死亡判定標準,培訓死亡判定專家隊伍。

據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研究中心主任王海波介紹,「只有當一個人達到不可逆的腦死亡狀態後,器官捐獻協調員才能夠開展器官捐獻的相關工作。」

2 紅會器官協調員將「轉崗」

器官協調員須有醫護資質,經培訓認證

2010年,原衛生部與中國紅十字會共同開展器官捐獻的探索工作,並委託紅十字會開展器官捐獻工作的宣傳動員、協調見證等工作。

從那時起,不少試點省市的紅十字會,例如深圳,都設有專職器官捐獻協調員,他們多從紅十字志願者、義工發展而來,無醫學專業背景。

然而,昨天由國家衛計委印發的規定明確,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須有醫學專業背景,並具有兩年以上臨床工作經驗的執業醫生或註冊護士。而協調員的職責,不僅包括發現潛在捐獻者,與捐獻者家屬的溝通協調,還要收集臨床信息,協助醫學專家進行潛在的捐獻者的生命體征評估;捐獻完成後,還要協助維護捐獻器官的功能,組織協調捐獻器官的獲取與運送,見證分配過程。

「這些工作,必須由有醫學背景的專業人士才能完成」,廣東省衛生廳醫政處副處長張偉表示,上述規定意味著,此前紅十字會的專職器官捐獻協調員,將面臨轉崗,今後可以從事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以及捐獻者身後的人道慰藉等工作。

據中國紅會下屬單位—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統計,截至今年7月初,全國共有器官協調員203名,其中只有50名屬於紅會工作人員,其他人員都來自各地器官移植醫院。

國家衛計委相關負責人稱,今後,器官捐獻協調員上崗,須經過國家衛計委統一培訓認證,但部分培訓工作可交由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承擔。

3 地方將建獨立器官獲取組織

逐步與器官移植醫院、器官移植團隊釐清關係

器官移植領域人士認為,國家衛計委印發的新規將引發這一領域的變革。

規定要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的統一領導下,成立一個或多個由人體器官移植外科醫師、神經內外科醫師、重症醫學科醫師及護士等組成的人體器官獲取組織」。

該規定與試點期間有明顯不同。試點期間,原衛生部為調動醫院開展器官捐獻和捐獻器官的移植工作的積極性,要求有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都盡快成立器官獲取組織。

廣東省衛生廳醫政處副處長張偉表示,從現在的文件上看,國家不再鼓勵每家器官移植醫院都成立器官獲取組織,而是鼓勵成立區域性的器官獲取組織,逐步與器官移植醫院、器官移植團隊釐清關係。

今後,廣東省衛生廳將鼓勵一些成熟的器官獲取組織擴展為區域性的器官獲取平台,與本院器官移植中心完全脫離,按照區域優先的原則,分配獲取的器官。

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綜合評價處杜冰介紹,目前,上海已成立了全國首家區域性的器官獲取組織,不隸屬於任何醫院,直接由上海市衛生計生委監管,正在等待第一例器官捐獻。

按照規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今後還將按照區域內的總人口、移植等待患者和潛在捐獻者數量等因素,劃定每家器官獲取組織的工作範圍。

4 器官獲取成本應明確費用

官員建議不應將對捐獻者身後貧困家庭救助資金計算在內

作為我國首個捐獻器官超過本地死囚器官數量的省份—廣東省衛生廳醫政處副處長張偉在向全國介紹經驗同時,也向國家衛計委提出基於試點實踐的建議:效仿無償獻血,由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共同為器官獲取成本定一個標準價,各省在此基礎上上浮或下調。

張偉認為,器官獲取成本主要包括器官維護、保存、運輸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器官協調員在協調案例期間發生的食宿費用等等,但不應將對捐獻者身後貧困家庭的救助資金計算在內,「否則,救助範圍廣,變數大,很難規定一個成本標準」。

器官獲取成本的核定,將有利於器官移植患者在支付治療費用時,清楚地瞭解到費用明細,「(器官)特殊材料費」明碼標價,將避免過去器官供體由醫生和患者私下協商,可能引發的器官買賣亂相。

      責任編輯: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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