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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書金:15歲強姦小女孩 欲淫母羊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9-27]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9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邯鄲市中級法院宣判,駁回王書金上訴,維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邯字刑初字第35號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對維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據法制日報報道,關於王書金稱在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一案,法院認為,王書金上訴及其辯護人所提王書金主動供述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系其所為,其供述真實可信,應認定為有利於國家和社會,具有突出表現,屬重大立功的意見,法院不予採納。檢察員所提王書金的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在一些關鍵情節上存在重大差異,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案不是王書金所為,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見,法院予以認定。

河北高院的終審判決,宣告了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所謂「一案二凶」之謎終於雲開霧散。

供述作案6起,法院認定3起

王書金,1967年12月1日出生,小學文化,河北省廣平縣十里鋪鄉南寺郎固村農民。1982年因犯強姦罪被廣平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因涉嫌強姦殺人負案在逃。 2005年1月18日被河南省滎陽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抓獲,同日被河北省廣平縣公安局押回並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2005年1月,王書金曾向滎陽市警方及河北廣平縣警方供述,共犯下強姦及強姦殺人6起案子。分別是:

1.強姦殺害張某芬。1992年或1993年農曆冬天的一個上午,我在本村與鄰村交叉的那個橋北約有1公里的地方,看見土路上過來一個女的,我摟住這個女的到東北一個變壓器的小房那兒,把她強姦了。我覺有女的可能就是這一片的,如果告發我,我就要坐大牢,就上去掐住女的脖子,把女的摁倒,然後抽出女的褲腰帶,勒她的脖子,一直勒到她不動為止。看那她不動了,我在變壓器小房南側挖了一個坑,將她埋到裡邊,然後把坑旁的麥秸向上邊一灑就走了。

2強姦殺害劉某某。我殺死我們村那女人有一年多的時間後,好像是個秋天,那天上午,我看從杜村出來一個女的,便拽住她的頭髮和袖子到麥秸垛北側,把她掐昏過去強姦了。然後又向她的胸部、肚子上跺了五六腳,我看她徹底死了,就把她埋了。這女人有一個塑料袋,裡邊裝著一個未打完的毛衣,我把毛衣袖子都撕下來,當坎肩穿,拿走了,其餘衣物扔在水渠那兒了。這次我說的是真的。

3.強姦賈某某並殺人未遂。具體哪一年記不清了。那年秋天的一個中午,我在廣平縣閆小寨東那個橋南邊發現有一個女的騎著自行車順著水渠東沿的南北土路往南走,就從東邊出來攔住她說「下來」。那個女的害怕了,我就摟住她的雙手,在南邊玉米地裡強姦了她。然後我掐住那個女的脖子,把她掐倒了。我掐她時,她還喊救命啊。我正在掐她時,聽見西邊路上有三馬車響聲,掐死她來不及了,就鬆開她跑了。

4.強姦殺害張某芳。1995年農曆八月份的一天傍晚,我在我村到泊頭村的路北側地裡幹活。回家時天黑,與一個女的撞車了,我和這個女的吵起來。我看旁邊沒有人,就把這個女的掐昏過去,然後扛起她,走到不遠的一個壟溝內,強姦了她。當時這個女的一直反抗,但她勁沒我大。我強姦完後怕她告我,又掐她的脖子,掐得她不動了,就向她肚子上跺了不知多少腳。我感覺她活不成了,便把她扔進附近的一個枯井裡,又向井裡扔了些草。我騎著女的車子到北鹽池村,把車子扔到村南一條街上,步行回家了。

5.在廣平縣強姦一婦女。大約1994年,在廣平縣的一條土路上過來一個女的,我看見周圍沒有人,就將那女的拉到玉米地。那女的嚇得喘不上來氣,一直哭,把她強姦了。後來我把我來時帶的一件女式衣服給了她,說「快走吧,別讓人看見了」,然後我就跑了。

6.自稱在石家莊市郊區玉米地強姦殺害康某某,引出所謂「一案兩凶」事件。隨著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的宣判,此案真相已大白天下。

據記者瞭解,廣平縣警方沒有對王書金供述的第五起即在廣平縣所犯強姦案立案。廣平縣公安局2005年9月1日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顯示,王書金當時帶領廣平縣警方辨認了作案地點,廣平縣警方隨即為此開展調查訪問,發現當年那時期既無人向警方報案,也未查到受害人。

而檢察機關則向法院指控、起訴王書金所犯4起案子,排除了其供述的第6起案子即在石家莊西郊所犯強姦殺人案。

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1993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書金到本村東地幹活,行至本村至泊頭村之間的王封干渠橋的北側,遇途徑此處的本村婦女張某芬,王頓生歹意,將張挾持至一變壓器房南側予以強姦,然後將張某芬殺死掩埋。

二.1994年11月21日上午,王書金竄至廣平縣泊頭村至杜村的路上,遇途徑此處的杜村婦女劉某某,王將劉攔住,猛掐其頸部,將劉掐昏後背至路北側一水壟溝內,將劉某某強姦,然後用手猛掐劉的頸部,並朝劉的胸腹部猛跺後,將劉某某的屍體掩埋。

三.1995年農曆7月下旬的一天,王書金竄至廣平縣閆小寨村東南地,遇騎自行車途經此處的泊頭村婦女賈某某,王將賈攔住後,挾持至玉米地內,將賈某某強姦。後唯恐罪行敗露,王書金用手猛掐賈的頸部,賈某某呼救,王書金逃走,殺賈未逞。

四.1995年農曆8月初的一天傍晚,王書金從本村村東承包地騎自行車回家途中與騎自行車的泊頭村女青年張某芳相撞,王用手猛掐張的頸部,將張掐昏強姦,再用腳朝張的胸腹部猛跺,將張殺死後,把屍體扔進該玉米地一枯井內。

法院只認定了王書金所犯三起案。

邯鄲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4年11月21日,王書金在廣平縣泊頭村將婦女劉某某強姦殺害;1995年農曆7月下旬的一天,王書金在廣平縣閆小寨村將途經此處的婦女賈某某強姦後欲殺害,未逞;1995年農曆8月初的一天,王書金與騎自行車的泊頭村女青年張某芳相撞,王將張某芳強姦並將張某芳殺死。

邯鄲中級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書金1993年11月29日強姦、殺害被害人張某芬,雖然提供了被告人王書金供訴及辨認現場筆錄、現場勘查資料、屍檢報告、物證檢驗報告及證人王玉申證言和辨認筆錄等證據,但是當庭所舉證據中,公安部物證檢驗報告未檢測出所挖屍骨的DNA序列,缺乏認定屍骨身份的客觀證據;屍檢報告亦未能確定所挖屍骨的身長、性別、死亡及掩埋時間。故雖然在王書金的指領下挖出了屍骨,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該屍骨身份就是張謀芬,公訴機關指控王書金強姦並殺害張謀芬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2007年3月12日,邯鄲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書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力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自小頑劣,15歲時因奸幼被判刑3年

據記者瞭解,王書金受到法律制裁,這並不是第一次。

1982年,河北省廣平縣法院以王書金犯有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廣平縣經開庭審理查明,王書金於1982年7月13日下午看見一名7歲幼女路過此地,王心生歹意,追至村東一牲口棚企圖強姦。當幼女哭罵時,王書金怕有人發現,又將幼女抱至路邊玉米地裡摁在地上,使用摁擰掐手段,將其姦污,致使該幼女身心受到摧殘。

此時王書金尚不足15歲。

王書金涉嫌強姦殺人一案的辯護律師朱愛民的辯護意見分析說,王書金青春期有過一次越軌行為,並觸犯了刑律而受到了處罰。由於家人的排斥態度,不僅使王書金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同時也使王書金對家人徹底喪失了信心,人們就像躲避瘟疫在躲避他。正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和人們對他的態度及行為,從而形成了他對社會報復的心態,這種自暴自棄的心態始終支配著王書金的行為。

在廣平縣法院1982年審理王書金姦淫幼女案時的案卷裡,有一份當年的南寺郎固生產大隊革命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材料載明,王書金自八歲以後,一貫表現不好,游手好閒,不務正業,毀壞小樹,毀壞莊稼。特別是近一二年來一貫進行偷盜,據不完全統計,被他偷盜的有六七戶,衣服十幾件,款十多元,毀壞莊稼多次,致殘家畜一頭。在群眾中造成極壞的影響。

不久前,記者來到王書金老家廣平縣十里鋪南寺郎固村採訪,許多村民對王書金及其所作所為極為不齒。

南寺郎固村500多戶2000多人,是一個典型的北方村莊,村民民風淳樸。

據村民介紹,王書金祖孫幾代都生活在該村,其家人老實厚道,口碑不錯,但都性格內向、寡言少語,很少與鄰里來往。

王書金姊妹七個,他排行老五,其父母已過世。王書金也性格內向孤僻,很少與人來往,平時下地幹活,都從來不走大路,因為沒上過幾天學,所以幾乎沒有什麼同學和朋友。他與親戚的走動也不多,現在村裡只有哥嫂,王書金的前妻已經帶著孩子改嫁到別的村。

一位村民說,王書金被從河南押回廣平時,警方通知其哥嫂給送被子,王書金的哥哥表示,已於王書金斷絕關係,讓他凍死算了;警方告訴其哥嫂,王書金在河南生的兒子被王書金以4000元賣掉後,已經找到了,可以接回廣平來,但其哥嫂堅決不要。

老陳是一位村幹部,他說村裡人都覺得王書金是本村的恥辱,但王書金被抓起來卻是好事,要不然還不知他會禍害多少人。據他稱,王書金的惡行未敗露前的那些日子,因為有人被害死,村裡的女人都不敢出門,即使出門也要趕在日落前回家,連鄰村的女人都如此。王書金被通緝後,村裡立刻平安了。

另一位村民說,當年村裡的一位媳婦失蹤了,人們都流傳說這個女人與什麼人私奔了,於是這媳婦的娘家向婆家要人,婆家向娘家要人,兩家人反目成仇。後來案子破了,知道是被王書金所害,兩家人才重歸於好。

村民老梁透露,王書金雖性格內向孤僻,卻自小頑劣。15歲因奸幼被判刑前,還經常偷村民的東西,有幾次把村民的衣服偷了後,埋在村北的一塊沙地裡;王書金曾逮住村裡的小母羊姦淫不成,便使用碎碗片割裂小母羊陰部,再行姦淫。小母羊慘叫聲驚動村民後,他順嘴胡謅掩飾惡行,謊稱羊吃自家的棉花苗而打羊。村委會會計小王的父親是村裡的老支書,他證實聽他父親提起過這些事,當年村革委會出具的證明說王書金「致殘家畜」即指此事。

村民反映,王書金並非村霸,平時看起來也老實,獨來獨往不生事,誰也想不到這些驚天大案是他幹的,案子被破後,人人都後怕。

據村幹部老陳回憶,當年在村裡發現女屍,村民們人心惶惶。警方在村委會住了兩三個月,反覆排查都沒想到王書金。後來警方根據另一名逃脫王書金魔爪的受害人所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和著裝,才初步懷疑到王書金。當警方趕到其家時,他已經逃跑,警方隨即對他上網通緝。

「王書金膽子很大」,老陳說。當時警方駐紮在村委會時,王書金幾乎天天都過來,一點也不害怕,還若無其事地到老陳家的小鋪與村民打牌,買罐頭。

「 王書金多活了幾年,按他的罪行,早就該槍斃了他。」一位村民恨恨地說。

性格特點:冷酷而殘暴

1967年12月出生的王書金,在本村讀小學三四年,曾多次留級,至二年級時便輟學務農,期間偷盜財物、毀壞莊稼。

1982年7月13日,不滿15歲的王書金因姦淫幼女被廣平縣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990年,22歲的王書金結婚生子。

1994年至1995年9月,王書金到石家莊方台村、東風塑料廠等地打工,從事暖氣安裝、水泥鋪路、蓋房等體力工作,期間多次返回廣平縣原籍強姦殺人。

1995年10月,王書金在原籍強姦殺人被發現後,潛逃至河南鄭州,在鄭州火車站被賣至滎陽磚窯廠打工,期間與一女人同居,育有兩兒一女。

2005年1月17日,王書金被河南省滎陽市索河路派出所抓獲。

2007年3月12日,河北邯鄲市中級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書金強姦殺人3起,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梳理王書金的人生足跡,人們可以清晰地總結出他的性格特點。

1 閱歷簡單、層次不高。小學輟學後務農、零散打工,自我生存能力強。

2 性格內向、行為孤僻。王書金性格內向,喜歡獨來獨往,不愛與人說話。他說:「我文化低,人家都有文化,我與人家說不到一起,平時與別人說話也少。」同村村民以及與其共同打工人員也證實這一點。

3 自以為是、自作聰明。14歲強姦幼女案時將大便抹在被害人褲子上,企圖轉移人們視線;強姦殺人犯罪後認為:「我作案以後和作案過程中誰也沒見,所以我做的案子不好破」;逃往河南後,使用假名王擁軍,自稱河北省肥鄉縣平固店鎮人,而肥鄉平固店鎮根本不存在。

4 凶狠殘暴、冷酷無情。根據王書金供訴和受害人反映,無論受害人是否順從、求饒,王書金強姦後都對受害人採取掐脖子、用腳踩跺受害人胸部等手段進行滅口。

據偵辦王書金案的警方人士透露,王書金作案後十分警覺,特別關注案件是否被發現,自己是否被懷疑,一旦感覺不妙馬上外逃。他也沒什麼業餘愛好,逃到河南後常看警方破案節目。王書金供稱,他看電視只看破案的片子, 對「DNA鑒定」等有所瞭解。群眾反映王見到警車和河北牌照的車輛就害怕,遇到派出所查戶口就躲在屋裡不出來。

王書金具有一定的反偵查意識,手段方法粗淺。王書金殺人匿屍後,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關注、警覺的。王書金在河南不和別人說案情,酒後說話謹慎,關注破案的節目,但對自己的身份如何掩飾,沒有更深的考慮,這反映出王書金雖有反偵查意識,但沒有充分的謀劃。

警方透露,2005年1月17日王書金被抓獲後,很快就在公安機關的查證和壓力下供述了真實身份和網上追逃的一起殺人罪行,但從供述順序上看,石家莊西郊康某被姦殺案系最後供述的。

有法律人士分析道,2005年3月16日起,一些媒體大量報道 「一案兩凶」,客觀上王書金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此後,在提審王書金時的訊問主體、訊問態度方式、訊問地點、訊問內容等方面的變化,加之2005年3月24日公安人員押解王書金對現場辨認,勢必會引起對其案件特殊性的警覺和認識。

更有人向記者指出,王書金在2007年河北省高院二審第一次開庭時王書金最後陳述提出:「我交待了六起案子,四起殺人,公安機關只認定我四起,如果能查清沒有認定的,這就是給社會一個交待,給我一個交待,也給被害人一個交待」,王書金僅以石家莊這起案子沒有被認定提出質疑,而對未予認定的另兩起案件不提出異議,這很令人懷疑其動機。另外,王書金說「不願意看到因為我的原因而使他人替我承擔如此嚴酷的刑罰」、「還事實本來面目,還因為此案被冤枉的人的一個清白,也還社會一個公道」,這些言辭是王書金所具有的文化素質和道德品質完全不可能達到的。

無論怎樣,即使王書金已經多活了幾年,但威嚴的法律終於給了王書金罪惡一生應有的懲罰,被害者的靈魂也終於得到正義的慰藉。

王書金經歷列表

時 間 年 齡 經 歷

1975年—1982年 7—13歲 小學二年級輟學,毀壞村裡樹木、莊稼,偷盜成性,姦淫母羊。

1982年 14歲 7月13日,強姦本村一女童。

1983—1985年 15—17歲 1982年7月12日至1985年7月13日,服刑3年。

1990年 22歲 結婚

1994年 26歲 在石家莊方台村、東風塑料廠、黃壁莊、柳林鋪等地打工,從事暖氣安裝、水泥鋪路、抹灰牆、蓋房。

11月21日強姦殺害劉某某。

1995年 27歲 8月在廣平強姦賈某某,殺人未遂; 9月25日強姦殺害張某芳。

1995—2005年 27—37歲 外逃至河南磚窯廠打工;1998年(30歲)與人同居生子,2005年(37歲)被抓獲。

2005—2012年 37—44歲 2005年1月17日起羈押至今。

      責任編輯:慧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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