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9月26日,杭州,曾任溫州市人大主任、副市長的葉際仁涉嫌濫用職權案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
據21世紀經濟報道,這是此案二審,庭審從早上持續到晚上7點,法庭駁回了葉際仁委託律師無罪辯護提出的所有證據,當庭作出維持一審有期徒刑3年的判決。葉的家屬再次表示不服,將繼續申訴。
根據指控材料,葉際仁濫用職權發生在他任職溫州市副市長期間。通過一審與二審,案中一塊被估價近2億元的國有商業用地的私有化之旅,以及國土劃撥過程中的制度暗角,在多場控辯中被更清晰地呈現出來。
公私兩個「菜籃子」
在一向被視為中國民營經濟之都的溫州,近幾年一批國資集團的崛起引人注目。成立於1998年8月的國有全資企業溫州菜籃子集團(以下簡稱「菜籃子集團」),更發展成為牽動溫州幾百萬人口一日三餐的國資巨艦。其掌舵人應國權因此被稱之為溫州的「國企教父」。
2002年,因溫州城市規劃調整,菜籃子集團經營場所被納入城市改造範圍,需要外遷安置。集團決定將需要外遷安置的企業加以合併,籌建溫州蔬菜批發綜合商城項目。
此案的一審法院台州中院的審理顯示,在申報溫州蔬菜批發綜合商城立項時,應國權與時任菜籃子集團副總經理郭洪遠、何永蓮等高管謀劃以推動集團改制為名,成立一家新公司——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26日, 溫州菜籃子發展公司(以下簡稱「菜籃子發展」)成立,工商登記類型為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丁容海,丁任職總經理,應國權為董事長。新公司由國資的溫州菜籃子集團投資股本的20%,其他80%股本由溫州菜籃子集團職工投資並控股。
但多名溫州菜籃子集團職工告訴記者,所謂職工持股,實際上主要是以應國權為主的集團高管持股。
台州中院的判決書認為,應國權等人此舉,實際上是借改制之名而行私有化之實,最終目的是為獲取溫州蔬菜批發綜合商城(後更名為溫州蔬菜批發市場)的建設用地,為溫州菜籃子集團高管個人謀取利益。
為達到此目的,菜籃子集團高管層首先向溫州市政府打報告,稱集團下屬多家企業在城建改造中需要拆遷安置,要求政府給菜籃子集團規劃建設用地,供搬遷企業安置,並建議把這些安置用地統一規劃,集中於一處。
報告遞交到時任溫州市副市長,分管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舊城改造等方面工作的葉際仁處。一場國有土地「私有化」的掉包遊戲,由此啟幕。
1000畝土地掉包「易主」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地塊掉包的關鍵環節,是由葉際仁主持的一個專題會議。
這個會議於2003年11月14日召開。參會的除葉際仁外,還有市政府副秘書長馮鳴、市府辦城建處副處長湯頤和、市規劃局副局長徐少雲、市國土資源局用地處副處長楊寶山、菜籃子集團董事長應國權等人。
會議研究了菜籃子集團提出的用地要求,最後由葉際仁拍板,決定給菜籃子集團規劃建設用地800至1000畝,統一安置在潘橋。拍板後,葉際仁要求抓緊出台會議紀要。
流程至此,還一切正常。但接下來,「掉包」動作出現。
法院判決書顯示,專題會議結束後不到一個星期,應國權拿著菜藍子發展公司成立的批覆文件到葉際仁的辦公室給葉看,說菜籃子集團準備改制,要成立一家股份制的菜籃子發展公司。今後菜籃子集團的業務將由菜籃子發展來經營。為此,應國權要求在會議紀要上把那塊土地的劃撥業主由溫州菜籃子集團直接改成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
當時,葉沒有明確表態,只說「知道了」。
根據判決書顯示,後來,時任溫州市政府副秘書長的馮鳴到葉的辦公室,請示應國權要求把菜籃子集團改成菜籃子發展的事怎麼辦,葉表態同意,並讓馮鳴抓緊落實。
接下來,在葉際仁出差在外期間,那份會議紀要上的地塊劃撥的業主從國有獨資的菜籃子集團被「掉包」成實際為私營企業的菜籃子發展。
此後的流程是,菜籃子發展向市政府打報告,要求暫先批准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這份報告上經葉際仁等主管官員簽字同意後,上報浙江省國土廳、浙江省政府批准,由溫州市國土局辦理了土地證。這樣菜籃子發展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權。
菜籃子發展就如此作為項目業主向發改委、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外遷安置土地及項目遷建的手續。2006年1月,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就正式下發。
六年追索
然而在此易主掉包的過程中,多名菜籃子集團職工對應國權等人欲將菜籃子集團私有化的舉報不斷。一名舉報者後來稱,當時這些舉報信均石沉大海。
法院的判決書顯示,2006年10月31日,鑒於有群眾舉報,溫州市國土局向市政府上報《關於是否繼續給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供地的請示》,反映一期供地給菜籃子發展公司可能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請示是否繼續供地。但這一請示並未引起重視。
直至2008年,事情才發生轉折。
2008年9月至11月,溫州市審計局對菜籃子集團進行財務審計,同時延伸審計了菜籃子發展,發現了1000畝國有劃撥土地被易主的問題。
同年11月28日,溫州市政府辦公室作出更正通知,將市政府[2003]100號專題會議紀要中溫州菜籃子發展公司更正為溫州市菜籃子集團公司。
2009年11月16日,浙江省政府同意溫州市政府收回劃撥給菜籃子發展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因有關補償事宜未落實,涉案地塊使用權直到2011年9月10日才被溫州市政府註銷。
2012年5月22日, 葉際仁作為此案被追責的最高級別官員被傳喚到案。
葉際仁在被偵查期間供述他知曉並同意1000畝土地業主更名一事。但在後來此案一審的庭審中,葉卻當庭翻供了前述供詞,並稱那是在紀委審查期間遭受壓力而被迫承認,自己對這次業主更名並不知情,並要求馮鳴等人出庭作證。
但法院最終採信了葉際仁此前作出的供述。法院認為,專題會議的紀要雖然不是葉際仁所簽發,但這次會議是由葉際仁主持召開,將會議紀要中 「溫州菜籃子集團」改為 「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也是葉授意馮鳴去落實的,所以葉際仁對此負有責任。
經土地估價機構評估,菜籃子發展所獲取的216721.6m2(325.065畝) 國有劃拔土地, 總價值32898萬元,扣除土地出讓金後價值19738.8萬元。再扣除已繳納的土地徵用款 5265.3萬元及菜籃子集團所佔20%的國有股份,葉際仁等人的行為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578.8萬元。
對於這一損失金額的評估,葉際仁的委託代理律師認為,鑒於相關評估機構存在官員股東,涉嫌違法違紀等問題,這一評估結果應判無效。但法院最終仍採信這一損失金額的估價。
本報記者從一名因此案被判刑的菜籃子集團高管家屬處瞭解到,這名高管當時根據股份比例,個人參股投資了這塊土地的開發與建設。但事發至今,所有投入都血本無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