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視組反饋「十大貪腐」問題
1.違規突擊提拔幹部、帶病提拔重用,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
2.拉票賄選、買官賣官
3.個別領導幹部以權謀私、以貸謀私;有領導幹部及親屬存在插手工程建設項目、謀取私利
4.一些領導幹部在年節、婚慶中送收紅包、禮金
5.礦產資源配置、工程招投標等領域腐敗問題突出,工程建設、礦產開發、土地出讓等領域6.腐敗案件易發多發
7.基層單位監管力量薄弱、基層腐敗案件高發多發呈上升趨勢
8.「蒼蠅」式腐敗問題比較突出
9.超標準配車、超標準接待
10.變相公款吃喝,頂風公款吃請,公款高消費
11.虛報統計數據,經濟發展統計數字弄虛作假
(據公開報道整理)
中央巡視組工作程序
瞭解情況
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等部門瞭解被巡視點黨組織領導班子等情況。
制定方案
根據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情況制定巡視工作方案,並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書面通知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提前10個工作日,將巡視工作安排書面通知被巡視地區、單位。
進駐通報
巡視組進駐後,應向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通報巡視目的和任務。
電話公佈
被巡視地區應通過當地媒體公佈巡視工作的監督範圍、時間安排及巡視組的聯繫方式。
問題上報
巡視期間,發現幹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等問題,應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匯報
巡視結束,應寫巡視報告,將情況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匯報,並且提出處理建議。
巡視反饋
情況通報經領導小組同意後,巡視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被巡視地區、單位反饋巡視的情況和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整改上報
被巡視地區、單位將在反饋後兩個月內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送整改情況,並且自整改方案報送之日起12個月內報送整改情況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