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意見》規定,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
據中新社報道,七種情節從重處罰: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3、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4、對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7、有強姦、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針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少女賣淫等犯罪,《意見》要求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只要被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的對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