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昨晚,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三中全會《決定》解讀之五,就如何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做出解讀。文章中稱,要適當分解主要領導幹部權力和責任。應按照分工負責原則來確定主要領導幹部分管的事項、掌握的權力以及應負的責任,減少主要領導幹部對具體事務的插手干預,降低主要領導幹部對班子成員晉陞時的權重。
據京華時報報道,該文章表示,《決定》再次強調,要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我們的權力是人民給的,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從實踐看,由於權力制約不力、監督乏力,少數主要領導幹部把權力作為謀取個人利益的工具,習慣凌駕於班子集體之上、凌駕於組織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
這些年,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腐敗分子中,有相當一部分就是主要領導幹部,有的還是高級領導幹部,如陳良宇、薄熙來、劉志軍等,嚴重損害了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前幾年在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所有受紀律處分的幹部中,一把手的比例占總數的1/3以上。
文章提出,適當分解主要領導幹部的權力和責任,形成領導班子成員內部相互制約和協調的權力運行閉環系統,是對主要領導幹部的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的有效方式。
應按照分工負責原則來確定主要領導幹部分管的事項、掌握的權力以及應負的責任,減少主要領導幹部對具體事務的插手干預,降低主要領導幹部對班子成員晉陞時的權重。一些地方推行主要領導幹部不直接分管具體事務的制度,形成「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運行機制,主要領導幹部末位發言制度等,值得借鑒。
同時還要完善上級黨委或紀委常委成員同下級主要領導幹部談話制度,讓他們感覺到上級黨委或紀委對他們認真履行職責、主動擔負責任的情況是關心的,也是瞭解的,督促他們更好地正確行使權力、發揮主要領導的作用。
文章還提出,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一種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監督手段無可替代的作用。要創造條件、拓寬渠道方便群眾監督,堅決消除各種人為障礙,嚴肅懲處打擊報復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另外,對互聯網上反映的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問題,要及時調查處理,反映失實的要及時澄清,對誣告陷害的要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