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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2013囚徒:從李某某到薄熙來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12-23]    我要評論
                                               

9月17日,被告人冀中星在庭審中。

【文匯網訊】他們有的原本高高在上,功成名就,卻在倏忽之間「滾落凡塵」,淪為階下之囚;有的一直默默無聞,卻因令人髮指的罪行而粗暴地「闖進」公眾的視野;有的青春年少,令人期待的未來即將在他們面前展開,一個錯誤的選擇卻令那未來戛然而止……他們在法庭之上的形象,成為我們的年度記憶。

李某某——「五人強姦案」

據半月網綜合報道,2013年2月19日,北京警方接到一女事主報警稱,2月17日晚,她在海澱區一酒吧內與李某某等人喝酒後,被帶至一賓館內輪姦。2月21日,包括李某某在內的五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於7月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7月22日、8月20日兩次召開庭前會議,並於8月28日、29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5時50分許,五名被告人以毆打、恐嚇方式強行帶被害人楊某某到達位於海澱區的湖北大廈的酒店內,楊某某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脫下衣服,其拒絕後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並被強行脫光衣服。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強行與楊某某發生性關係。後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幣2000元給楊某某。7時30分許,五名被告人將楊某某帶離湖北大廈,途中將楊某某放下。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違背婦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姦淫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且系二人以上輪姦,應予懲處。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認為,五名被告人共同對被害人實施輪姦,給被害人身心造成傷害,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五名被告人均積極、直接對被害人實施了姦淫行為。因各被告人參與犯罪的程度確有區別,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法院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及各被告人具體犯罪情節,在量刑時酌予區分。鑒於除王某外的四名被告人犯罪時均系未成年在校學生,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法院對該四人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最終,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以強姦罪分別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某等人強姦案作出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場從年初喧囂到年底的漫長訴訟終於告一段落,而案件所引發的討論和思考令所有人始料未及。名人子女教育、性工作者作為人的權利、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量刑、輿論是否「綁架」了司法、如何不讓權力「綁架」司法……許多原本關聯不大的話題因為李某某案的關係而被放置在一起,並且在各個輿論領域引爆了當今中國社會所特有的諸多論戰。

法庭的宣判白紙黑字,而事件所帶來的影響卻難於清晰描述。這個有些被過度娛樂化的案件如果能夠為司法成熟和社會文明進步帶來些許助力,也不失為一種價值。

周喜軍——「盜車殺嬰案」

3月的長春,仍然一片冰天雪地,而一對年輕夫婦卻不得不接受一個更加冷酷的事實。

2013年3月4日有著一個寒冷的早晨,許家林開車載著自己的兒子許皓博來到自家開的為家超市門口,因為擔心室內太冷,許家林把小皓博放在了尚未熄火的車上,進屋生火取暖。十幾分鐘後,許家林發現車跟孩子都不見了。而這之後,他只找回了車和孩子的遺體。這件慘劇,習慣上被稱為「盜車殺嬰案」,它也成為了這個早春裡國人最冰冷的記憶。

5月27日上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周喜軍故意殺人、盜竊案,並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周喜軍死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4日6時40分,被告人周喜軍來到「為家」超市,發現超市主人停放在門口的銀灰色豐田RAV4越野轎車沒有熄火,7時許,周喜軍乘超市主人忙於賣貨之機,將車盜走。

上車後,周喜軍發現有嬰兒在後排座上,仍駕車駛往公主嶺市懷德鎮方向。為防止被發現,他將車牌掰下,輪轂上的紅布條解下置於車內。行駛中嬰兒啼哭,周喜軍遂停車用手掐住嬰兒頸部致其昏迷,後嬰兒甦醒再次啼哭,周喜軍用布條勒嬰兒頸部直至其死亡。8時20分左右,周喜軍將嬰兒埋於積雪中,後將車內女式挎包、嬰兒衣物等拋至路旁溝內。

周喜軍回家後,從家人及網絡得知公安機關在本省和鄰省進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會公眾在自發尋找被盜車輛及嬰兒,在無處可逃的情況下,於3月5日16時40分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法院對周喜軍的判決如下:

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7098.5元。

宣判後,周喜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全部維持原判。7月2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長春「盜車殺嬰」案做出終審宣判,終審維持了一審對兇手周喜軍的死刑判決。

殺死襁褓之中的孩子,為什麼?

6月26日,「盜車殺嬰」犯罪嫌疑人周喜軍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採訪。

記者:你什麼時候發現車上有個孩子的,是否聽到了廣播在全省搜尋?

周喜軍:開始我不知車上有孩子。開出不久,孩子突然哭了,這時我也一直在聽廣播,電台不斷發布查找信息,播報丟失車輛特徵及車內嬰兒的消息。為避免被人發現,便停車將前後牌照掰下,並將輪轂上的紅布條解下置於車內。

我知道警察和市民都在找我,孩子哭聲特別大,我非常煩躁,不知怎麼處理好,更不知怎麼辦。

記者:你為什麼不把嬰兒放下來,為何對孩子下毒手?

周喜軍:我當時也想過把孩子放在路邊,但由於天氣很冷,路上全是大雪,過往車輛也很少,擔心孩子會被凍死。

我也想過把孩子送到我姐家,她家比較偏僻,也有地方,得知不可行後,心情就更煩躁。

我知道不遠處2公里左右有一家醫院,我想把嬰兒扔到醫院附近,但嬰兒哭得很嚴重,聲音很大,我很急躁,先掐他,後用紅布條勒他……

我大腦一片空白,很緊張,很害怕,「衝動」是魔鬼。(周喜軍低下頭,戴著手銬的兩隻手不斷地搓著……)

我當時把孩子放下就好了,事就沒這麼大了。我很後悔,但沒處去買後悔藥。

記者:家人是怎麼知道的?你為什麼去自首?

周喜軍:我把車扔下後,逃回長春,想租個房子躲一躲。當時我就騙我現在的妻子,說我看過有牢獄之災。後來她和我妹妹從廣播得知,案犯1米8左右,體貌特徵非常像我,她們就聯繫我,追問我。

我後來知道被盜的車找到了,車上有我的指紋,我很擔心。在妻子和妹妹的追問下,我承認了。他們勸我自首,我也深知在劫難逃,於是就去公安機關自首了。

3月5日當晚,當得知小皓博不幸遇害後,許家林的妻子鄧振晶精神一下子就崩潰了。許家林的父親5月10日去世,他因痛恨兇手作案手段殘忍而死不瞑目。許家林11歲的女兒心裡有陰影,不敢獨自在家,睡覺至少要有兩個人陪,白天都不敢上洗手間。許家林自己也得了病,被醫生建議住院手術。

11月2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長春「盜車殺嬰」案罪犯周喜軍在吉林省長春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事件發生的數月之間,除了表達對於周喜軍的罪行排山倒海的憤怒之外,針對諸如「父母是否有失職」、「判死刑是否量刑過重」之類的話題也在不同輿論空間中展開著討論。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對於長春「動員全市之力」的大搜救是否幫了「倒忙」的激辯,從周喜軍接受採訪的自述來看:從盜車到殺嬰的一個多小時之中,所謂的「全市大動員」並未開始,他通過廣播所瞭解的情況是否真的促成其令人髮指的罪行,也許無人能夠給出令所有人信服的答案。然而,對於這類易受傷害群體遭到劫持的案件,如何建立一套更加合理的處置機制,的確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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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吳筱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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