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許是一個最蹩腳的愚人節「惡作劇」。
2013年愚人節的早上,起床後的黃洋像往常一樣去倒水喝,剛喝下去的水就被他吐了出來,還乾嘔了幾聲。之後,身體的不適開始顯現,當天晚上就被送至醫院就診。入院後,黃洋病情加重,先後出現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狀。醫院組織了多次專家會診,並經病因學檢查,仍未發現病因。
其實在4月3日,醫生已經初步認為是中毒造成了肝功能的損傷,但究竟是什麼毒素一時依然難以判斷,無法及時對症下藥。4月9日,發生了戲劇性的一幕:黃洋的師兄孫某收到了一個陌生人發來的短信,提請他們注意二甲基亞硝胺,周圍有人常在用。孫某收到短信後,馬上將情況告訴了黃洋的導師,並查詢了校內的醫學論文資料,發現使用該藥物後的實驗室小白鼠症狀與黃洋此前症狀十分相似,而相關實驗論文的作者是黃洋的室友——林森浩。
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4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
而另一邊,黃洋的情況並未好轉。4月12日,醫院發出了病危通知書;13日下午,黃洋瞳孔放大;14日下午,沒有了腦電圖,肺部纖維化無法自主呼吸……復旦大學官方微博16日下午發佈聲明,稱該校醫學院研究生黃洋經搶救無效於當日15時23分在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去世。
「我切實地感受到醫學的魅力,責任還有艱辛,這是一條漫長而艱辛的路,是一條需要你用全部身心去奉獻的路,是一條你需要執著堅持的路……」
這是黃洋2010年6月在復旦大學獎助儀式上的發言,他曾因為家庭困難而萌生過放棄直研、出去工作的計劃,老師、家人和朋友的鼓勵,讓他選擇了繼續深造。這個年輕人所選擇的人生道路,就這樣戛然而止。
庭審,林森浩講述投毒經過
11月27日,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復旦大學寢室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被提起公訴。林森浩當庭供認了起訴書指控其採用投毒的方法致黃洋死亡的事實,回應了公眾對此案的諸多疑問。
庭審中,多位黃洋及林森浩的同學證言顯示,黃洋和林森浩之間確因「生活瑣事」產生過矛盾:「黃洋外向、有主見,且愛乾淨、較強勢,林森浩比較內向,且記仇、顧家。黃洋曾假借林森浩之名批評另一名室友葛某亂扔東西,被林森浩知道後很是不滿。還有一次林森浩獲得了國家獎學金,大家起哄讓他請客,他卻拒絕了,黃洋當場對此表達不滿,嫌棄他小氣。此外,黃洋還曾提議畢業旅行去東南亞,也曾開過一些玩笑,也許在無形中傷害了經濟拮据的林森浩。」
而對此,林森浩表示:「每個人的看法不同,這是他們的看法,我沒有意見。」在林森浩看來,他平時只是和黃洋關係一般,「不是很鐵,他覺得我沒有生活情調,我覺得他自以為是。我們人生觀、價值觀不是很相近,但他很聰明,勤奮好學,很優秀。」
公訴機關指出,林森浩實施犯罪行為具有明確的犯罪動機,將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亞硝胺注入飲水機,超致人死亡劑量10倍以上。
公訴人還指證,攻讀碩士學位期間,林森浩向實習所在科室的博士生導師提出過報考其博士研究生的願望,但遭到該導師的婉言謝絕。之後林森浩又聯繫了其他醫院的一位博士生導師,該博士生導師也答應林森浩可以攻讀他的博士生,但林森浩考慮他是跨專業去報考,有各種各樣的難處,以及家庭的經濟狀況等因素,最終決定放棄考博,與一家外地醫院簽訂就業協議。而與此形成反差的是,今年3月中旬,黃洋考博的初試成績揭曉,黃洋名列前茅,同學紛紛向黃洋表示祝賀。但林森浩在3月卻又一次因為一些事情受到了實習單位博士生導師的當眾批評。
涉案劇毒化學品來自何處?
因為復旦投毒案,一種名為「二甲基亞硝胺」的化學品進入了公眾的視野。而最早懷疑黃洋中毒,並指出此種有毒化學物品的人,是黃洋和林森浩的室友葛某,他打電話並進行了短信通知,但為時已晚。
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顯示,涉案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是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影像醫學與核醫學專業博士研究生呂某某於2011年從天津市化學試劑研究所購買的。實驗結束後,所剩試劑就放置於中山醫院的實驗室內,由於經常一起做實驗,呂某某與林森浩都知道該原液擺放的位置。
起訴書稱,3月31日14時許,林森浩以取實驗用品為名從他人處取得鑰匙後進入其曾實習過的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影像醫學實驗室,趁室內無人,取出裝有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的試劑瓶和注射器,並裝入一隻黃色醫療廢物袋內,隨身帶離。
由於當日下午和中山醫院某科室的一位老師有約,林森浩將裝有劇毒化學品的袋子放置在某樓梯轉角處。隨後,林和一位同學去醫院食堂吃飯,由於袋子顏色過於顯眼,林森浩「冒著被人發現的危險」,將袋子繼續留在該處,吃完飯後返回取走並帶回寢室,並趁寢室無人將化學品注入寢室飲水機。「也想過放在黃洋的喝水杯中,但由於那個水杯是白色的,化學品是黃色的,太顯眼了。」林表示。
投毒後林森浩是否試圖逃脫懲罰?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顯示,黃洋喝水前後數日,林森浩多次在網上以「二甲基亞硝胺」為關鍵詞查詢該化學物味道、毒性及檢測方法。「我就是瀏覽了一下,確認了二甲基亞硝胺對肝臟有損害。」林森浩說。
4月2日,黃洋在幾個同學的陪同下來到林森浩實習的超聲室作檢查。「我幫黃洋作完檢查後說胃沒有問題,肝臟也沒問題,但一說出口我就知道說多了,就把話題扯開了,自己做過的事還是有點心虛,沒有告訴他們黃洋發病的原因。」
知道涉案飲用水被送去鑒定機構檢驗後,還是因為「心虛」,林森浩沒有去看望黃洋。4月3日,他將涉案水桶拿到盥洗室去沖洗,以揮發有毒化合物。4月4日,林森浩看著黃洋的父親和同學將飲水機和水桶取走送檢,但事後並沒有檢測出毒物,林森浩覺得很奇怪。水桶被送回後,林森浩就「因為心虛」將水桶還給樓下的宿舍阿姨。隨後,林森浩曾3次前往醫院看望黃洋,但不敢和黃洋說話,「主要想看看黃洋好轉了沒有。」後來林森浩多次通過黃洋父母瞭解黃洋的病情發展情況。
庭審辯論結束後,林森浩在最後陳述中說:「我在看守所幾個月,一直嘗試在找自己犯罪的根源,我的行為導致我的同學黃洋死亡,給他的家庭帶來了巨大打擊,我也對不起父母近30年的養育之恩,願意接受法院所判的任何處罰。」
庭審時,黃洋的遺體已放在殯儀館大半年的時間,一直沒有下葬。
黃洋與林森浩都是復旦大學醫學院表現出眾的學生,將來都很可能成為出色的醫生,「生活瑣事」究竟造成了什麼樣的分歧非要用一個年輕的生命去消弭?同樣在今年,先後又有幾起校園命案進入公眾視野,這背後的事實每每令人心驚。
此外,復旦投毒案的發生令「朱令鉈中毒」懸案再度成為輿論熱點。9月25日,朱令律師團的代表律師李春光在其微博上發佈了案件最新進展。清華大學校方已收閱此前發出的《律師函》,並且校方高層開始與朱令父母接觸。律師團也已啟動向國務院法制辦申請信息公開事宜,目前,北京警方與朱父母仍保持溝通中。
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
2013年3月1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馬凱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說明。馬凱在說明中表示,改革的重點是,緊緊圍繞轉變職能和理順職責關係,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其中的重要內容便是實行鐵路政企分開。方案提出,將鐵道部擬訂鐵路發展規劃和政策的行政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並組建國家鐵路局和中國鐵路總公司,不再保留鐵道部。
消息一出,跑到鐵道部門前做最後留影的人們絡繹不絕,而鐵道部的另外一筆「欠賬」,也在今年有了結果。
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1986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以下稱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陞、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54萬元;
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事項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劉志軍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劉志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劉志軍的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近50人旁聽了庭審。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如其言,劉志軍並未上訴。
9月24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山西女商人丁書苗(現名丁羽心)涉嫌行賄罪、非法經營罪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作為劉志軍案中不能忽視的「主要角色」,丁書苗的庭審吸引了各方關注。
58歲的丁書苗,原本是山西的一個普通商人,自從結識劉志軍後,權力與金錢「勾肩搭背」,結伴走上了斂財自肥的瘋狂道路。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1年間,丁書苗通過劉志軍,為自己及親屬等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提供幫助,牟取了巨額經濟利益。
在這些指控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丁書苗充當鐵路項目招投標「掮客」角色。丁書苗夥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以有償運作的方式,先後幫助23家公司中標「向塘至莆田鐵路永泰至莆田12標段」等57個鐵路工程項目,中標標的額共1858億多元。
據瞭解,這57個項目中,53個由劉志軍打過招呼。在此過程中,丁書苗等人從中獲取違法所得30多億元,其中她個人非法獲利20多億元。嚴重擾亂了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 丁書苗在庭審中表示,「每次委託人找我幫忙,都是把投標的單子給我,說好給我2%-2.5%的中介費。」丁書苗說。
丁書苗供述,我和劉志軍認識十幾年來,關係逐漸加深,他在副部長任上幫我賺了不少錢,我就用錢幫他拉關係。「凡是他安排的事情,我都盡力去辦,花多少錢從不吝嗇。」
鐵道部的拆分是一個時代的落幕,而劉志軍案只是那個時代眾多註腳中的一個。我們需要以更加宏觀合理性的視角去看待鐵道部在中國鐵路事業發展中的意義,甚至整個中國發展中的意義。作為中央「打虎之年」不可忽視的一筆,我們同樣要以警惕的目光審視劉志軍以及「劉志軍們」,是什麼樣的土壤令其誕生,又是什麼樣的環境令其「野蠻生長」。
冀中星——「首都機場7·20爆炸案」
「我有事說,我有炸彈,躲遠點」。
2013年7月20日,一個想要為自己「伸冤」的殘疾人,以一種「驚爆」的方式走進了我們的視野,他的名字叫做冀中星。當天,在北京首都機場T3航站樓,他試圖發放傳單而被工作人員阻止,之後他幾次喊著前面的那句話:「我有事說,我有炸彈,躲遠點」。
然後,他把自己坐在輪椅之上的形象炸進了我們的腦海之中。
改變冀中星人生的那件事,發生在八年前。2005年6月28日凌晨兩點左右,一位乘客在東莞厚街鎮搭乘冀中星的摩托車到新塘,車資5元。當冀中星的「摩的」進入新塘地段時,發現後面有輛警車。冀中星看到後加速行駛,警車隨後緊追。
「當時冀中星的車速很快,轉了幾個彎後開到了一條斷頭路。冀中星掉頭從右行駛,警車也掉頭追了上來。前行大約幾秒鐘,前面有一個治安員站在路中間,旁邊停放著一輛治安專用的摩托車,該治安員手中不知拿著什麼東西向冀中星的車前方砸來,冀中星把車繞了一下,沒有砸中。隨後,那名治安員也騎車追趕。過了一小會兒,前面右手邊出現了四五個手持鋼管的人。冀中星於是向左前方行駛,不料左邊路旁也有三四個手持鋼管的人。」
「他們都身穿治安員服裝。一名治安員上前掄起鋼管朝冀中星的方向打來,也不清楚打到了車還是打到了人,當時車倒人翻。三四個治安員衝上來往我身上亂打,我看見另外三四個去打冀中星。他的頭、手、腳都被治安員用鋼管暴打,衣服褲子全是血。後來聽到一個聲音說別打了,他們才停下來。」
這一段陳述,來自於當時乘坐集中型摩托車的乘客龔明照。據冀中星稱,自己第二天甦醒時發現已經身在醫院,身體已經沒法活動。而醫院的診斷也證實,這次毆打造成他「腰1椎體暴裂性骨折導致完全性癱瘓,以後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007年1月31日,冀中星正式向原東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新塘村委會賠償其人身損害。2007年7月26日,原東莞市人民法院因證據不足一審判決冀中星敗訴。冀中星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1月31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作為事件當時的見證者,龔明照兩次訴訟都曾為冀中星作證,然而結果都是因證據不足而敗訴。癱瘓的冀中星此後找媒體,開博客甚至開微博,然而對他的故事關注者寥寥。就在那一天,他選擇以這種方式讓自己從「原告」變成了「被告」。
2013年9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首都機場7·20爆炸案」,檢方以涉嫌爆炸罪對被告人冀中星提起公訴,冀中星則因身體原因由法警用移動病床推入法庭。
庭審中,冀中星對起訴書指控涉嫌犯爆炸罪的事實作了陳述。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後,他怕民警搶手裡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裝置倒手,之後發生爆炸。冀中星辯稱,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爆炸裝置,是過失行為。他同時表示,對自己的行為很後悔。
10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宣判後,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內以其系過失引發爆炸,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且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冀中星,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三中院對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經審核予以確認,三中院認為,上訴人冀中星出於引發關注以解決自己上訪訴求的動機,在山東省其家中自製爆炸裝置並乘長途車攜帶至首都機場航站樓國際到達B出口,上訴人冀中星明知按動按鈕開關會導致爆炸,為達到使民警無法靠近的目的,手持爆炸裝置威脅民警並按壓爆炸裝置按鈕開關,放任爆炸結果的發生,引發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其本人重傷,並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應依法懲處。
三中院認為,一審判決就冀中星出於對相關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一事不滿而實施爆炸的案件起因已予認定,一審法院在查明原公訴機關指控的冀中星犯爆炸罪的事實後作出判決,符合法定程序,並無不當。原判綜合考慮冀中星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案發現場避免了更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等從輕情節以及攜帶爆炸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京、在首都國際機場國際到達出口引爆等從重情節,對冀中星量刑適當。
三中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對在案扣押物品的處理亦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冀中星因為他的選擇而遭受牢獄之災,而關於他的訴訟還未結束。冀中星要求東莞市政府公開其投訴的毆打致殘案的複查結論,由於近3個月沒有收到回復,遂起訴東莞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12月6日上午,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冀中星訴東莞市政府一案。
庭審中,東莞市政府的委託代理人答辯稱,東莞市政府受理冀中星的信息公開申請書後將其轉交給東莞市公安局處理,期間沒有告知冀中星及其委託代理人,程序上確有瑕疵。8月23日,東莞市公安局告知冀中星需延期15個工作日作出答覆,並於9月15日正式答覆稱,冀中星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指的政府信息。10月22日,東莞市政府又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稱其遞交的申請已轉交東莞市公安局答覆辦理,已履行告知義務。
冀中星的律師劉曉原認為,東莞市政府轉交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是違法的。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另外,東莞市政府委託代理人認為,東莞市公安局對冀中星投訴的毆打致殘的調查內容與本案無關,沒有對此進行回復。庭審結束後,劉曉原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東莞市政府成立專案組對冀中星投訴的毆打致殘案進行調查已有近5個月的時間,複查結論到現在尚未向社會公佈。倘若存在治安聯防隊員毆打冀中星一事,那麼冀中星訴東莞市公安局的案件就可以啟動再審,並為冀中星爭取民事賠償。
冀中星是否因毆打而致殘,我們可能暫時無法以法律手段獲得明確的答案。然而對於在公共場所身攜炸彈來獲取關注,除了遺憾之外我們似乎還能再做些什麼。畢竟他們的「求告無門」,很可能再度成為社會安全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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