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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漢:我一生中沒摸過一把槍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4-19]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劉漢、劉維等36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等案件在湖北省咸寧市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劉漢在自行辯護時稱,自己一生中沒摸過一把槍。

據湖北日報道,控辯雙方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否成立、劉漢是否為涉黑組織的組織、領導者等展開辯論。對公訴意見中劉漢等人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被告人劉漢及其辯護人在首輪辯護中極力否認。劉漢稱,起訴書中所涉及的具體案件都是個案,不能借此給他「戴上黑社會的帽子」。

公訴人認為,已通過組織特徵、行為特徵、經濟特徵及非法控制特徵充分認定,劉漢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劉漢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絕對的領導和權威。

被告人和辯護人:很多骨幹成員相互不認識,因而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成立

公訴人:有充足證據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

被告人劉漢在自我辯護中說,「敢打敢沖」等有助於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規約,都是不存在的。「我可以自豪地說,在我原始積累的過程中,沒有一分錢不乾淨,更沒有那些起訴書中說到的罪惡。」

劉漢辯稱,熊偉被害案等故意殺人案件,不排除同案被告人唐先兵他們為了公司的利益去做事,但這些都是個案,不能借此給他戴上「黑社會」的帽子。對「以商養黑」,他同樣予以否認,並表示從來沒有為其他人作案提供過任何資助。

其辯護人對劉漢的觀點進行解釋、補充和辯護。辯護人稱,是否認定一個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組織特徵方面應以是否具有穩定性、嚴密性為判斷標準。在此案中,很多骨幹成員相互都不認識、組織領導者也不認識骨幹成員,因而該組織不具有穩定性。

辯護人稱,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行的認定還要滿足犯罪構成要件,特別是滿足主觀要件,才能為其定罪。「對於組織成員來說,是不是明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加入,這是很重要的。缺乏這個條件,就達不到構成犯罪的標準。」

公訴人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可以無名稱、可以不宣稱存在、可以沒有明顯性質轉變的時間節點、可以不履行手續、可以是主流社會不認可的組織形式。此外,各組織成員不可能均處於同一層級,因而各成員之間也可能不會認識。「在本案中,袁紹林、張東華、田先偉、孫長兵不認識或與劉維、劉漢等人不熟悉,也符合客觀實際,更加充分地證明了該組織管理嚴格、層級清楚、結構穩定,是一級管一級,上一層級安排的事由下一層級具體負責並實施。」

公訴人指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時,並不要求其主觀上認為自己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只要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組織具有一定規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的,即可認定。

被告人和辯護人:劉漢是「被組織」,並非涉黑組織的組織、領導者

公訴人:劉漢對涉黑組織有絕對的領導和權威

劉漢在自行辯護時稱,「劉維的事與我毫無關係,他做過的事我不知道。」「我一生中沒摸過一把槍。」「沒有夥同他人犯過任何罪。」

辯護人認為,評價劉漢是否是涉黑組織領導者、組織者,必須首先區分劉漢和劉維的關係,劉漢和孫某某的關係。劉漢和劉維是親兄弟,劉漢和孫某某在漢龍集團「搭班子」,三者之間聯繫緊密。劉漢作為一個企業家,在當地有影響力。如果黑惡組織存在的話,那麼,該組織是以孫某某為首隱藏在漢龍集團的黑惡組織、和以劉維為首活動在廣漢市的黑惡組織,利用劉漢的名聲和影響力,在四川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而劉漢本人對此並不知情。因此,劉漢是被「被組織」,並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公訴人指出,該組織的成員曾建軍、桓立柱、王雷、仇德峰等多人均證實,「孫某某、劉維平時都聽劉漢的,劉漢就是他們的『哥佬倌』。」「劉漢說話算數,他是我們這個圈子裡所有人的老大。」「孫某某是漢龍公司在綿陽的總『哥佬倌』,但他也只是劉漢的一個小弟,劉漢是漢龍的總『哥佬倌』。」可見劉漢是該組織的絕對領導和權威。

同時,從該組織實施的具體個案看,劉漢只需一句指示,一個電話,孫某某、劉維等人就將其作為必須完成的命令,而不管執行這種命令可能會對社會甚至自身造成惡果。且該組織成員為組織利益「犯事」後,劉漢都會動用自己關係、經濟實力予以補償或獎勵,如提供窩藏地點,給與現金和豪車獎勵,犯罪後照常發放工資,疏通「關係」讓人無罪釋放等。

在這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劉漢、孫某某、劉維分工明確。劉漢負責搞好政府層面的關係,運用人脈為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保護;孫某某負責執行劉漢的指示及漢龍集團日常經營管理;劉維負責帶領一批打手為組織排擠對手,以黑護商。劉維之所以成為廣漢人心中最大的「哥佬倌」,正是因為有劉漢強大的人脈支持和資金幫助。同時,劉維所擁有的槍支、人員、資金,劉漢根據需要可隨時調用。

所以,劉漢對整個組織的發展壯大及協調、運轉發揮著最重要的作用,對組織成員有著絕對的控制力,在組織的多起違法犯罪活動中,指揮實施或事後提供支持,足以認定其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全部組織犯罪承擔責任。

被告人和辯護人: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某某指證劉漢指使殺人系孤證,法庭應不予採信

公訴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相互印證

在自行辯護中,在介紹孫某某和自己的關係時,劉漢表示,自1994年起,孫某某就跟隨他炒期貨,而後,成立漢龍公司。期間,因為孫某某有暴力傾向,喜歡犯事,他曾多次要求孫某某離開公司。「史扁」事件中,孫某某忠心耿耿的表現,讓他重新信任孫某某。2003年,公司經營出現困難,不少人選擇離開,他便安排孫某某擔任漢龍集團法人代表、公司董事長,和他一起管理集團,但兩人經營理念存在分歧。其辯護人也強調,劉漢把公司經營管理權交給孫某某,孫某某是自主行使管理權。在管理過程中,孫某某利用漢龍集團職務之便給違法犯罪的人經濟幫助,劉漢都不知情。

對於孫某某出庭指認自己指使其殺害王永成的事實,劉漢辯稱,「孫某某動不動就想殺人。我並不認識王永成,是孫某某撒謊。」其辯護人表示,在殺害王永成案件中,孫某某的證言系孤證,且孫某某和劉漢之間存在多重矛盾,孫某某的證言不能被法院採信。

公訴人認為,孫某某的證言並非孤證,他的證言和案件實施者繆軍、孫華君的證言相互印證,共同指認殺害王永成系劉漢指使。同時,按常規推理,劉漢作為孫某某的領導,對漢龍集團具有絕對的控制力。另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劉漢的前妻楊某出庭作證時交代,「小島村民鬧事的事情,孫某某向劉漢做了匯報」。可見,對組織相關事件,孫某某都會一一向劉漢匯報,那麼,對殺害王永成這樣的大事,孫某某更會向劉漢匯報。這與孫某某庭審現場證言完全一致。

      責任編輯:李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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