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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鄲打黑案10被告7人稱遭刑訊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07-20]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邯鄲打黑案,郭志東監視居住期間視頻_baofeng10名被告人一審後7人上訴,且均稱遭受刑訊逼供——河北的一起打黑除惡「典型案例」遭到質疑。

據澎湃新聞網報道,2013年6月,邯鄲郭志東涉黑案一審宣判,郭志東被認定為黑社會團伙的「帶頭大哥」,獲刑20年;其餘9名被告人獲刑3至17年不等。

2014年7月15日,此案二審在邯鄲中院第二次開庭。根據庭審中播放的一段視頻,被監視居住的郭志東身上帶有刑具。律師稱,這意味著監視居住場所已成辦案場所,有刑訊逼供之嫌。

「帶頭大哥」一審獲刑20年

2011年9月16日,河北省公安廳發佈全省打黑除惡「風暴行動」成果。作為三起典型案件之一,郭志東團伙涉黑案被通報。

《河北日報》當時的報道稱,郭志東團伙長期採取暴力手段,非法壟斷邯峰電廠粉煤灰生意,還涉嫌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開設賭場、容留婦女賣淫等犯罪活動。

但在2013年6月,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法院一審此案時,郭志東等被告人均當庭翻供,並聲稱在監視居住期間遭到刑訊逼供。

被告人之一尚豐的母親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尚豐在監視居住期間被打尿血,還因忍受不了刑訊逼供,吞下打火機送至醫院救治。

另一被告范孜昆也稱,他「為了能活著再見到父母,也為了將來有機會說出事實真相」,才按照警方示意做了有罪供述。

不過,一審法院並未認可被告遭受刑訊逼供的說法。

2013年12月30日,郭志東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等五罪被復興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6年,並處罰金180萬元。

其餘9人則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罪等被判3年至17年不等。

一審宣判後,郭志東等7名被告上訴至邯鄲中院。

監視居住期間遭刑訊?

警方有無刑訊逼供,成為此案庭審的焦點問題。

7月15日,庭審剛開始,法庭就播放了一段視頻。

這段時長57秒的視頻顯示,在一間類似賓館的房間中,帶著手銬和腳鐐,穿著秋衣褲的郭志東坐在兩床之間的凳子上,接受警方問話。他手下壓著一個類似頭袋的東西,郭回答問題時有氣無力,聲音有些許沙啞。

澎湃新聞注意到,7月12日,郭志東的家屬就已將這段視頻放在網上,並稱這是警方刑訊逼供的證據。

庭審中,郭志東表示,在45天監視居住期間,他一直帶著手銬、腳鐐,有時還被警方用毛巾裹住手腕吊著打。

其家屬告訴澎湃新聞,在邯鄲中院7月3日二審第一次開庭時,律師就要求當庭播放此視頻,卻遭到拒絕,「審判長稱播放設備損壞」。後在家屬的再三要求下,此次庭審才播放了這段視頻。

檢察員稱,從視頻中無法看出存在刑訊逼供。且這段視頻只能證明在這57秒內戴刑具,並不表示40多天的監視居住期間都給戴上了刑具。此外,依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有關規定,給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銬、腳鐐是為了防止其自殺或逃跑。不過檢察員並未當庭出示郭志東可能自殺或逃跑的證據。

郭志東的辯護人則表示,在郭有固定住處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卻另行指定監視居住地,違反了新刑訴法的規定。本案中,公安機關取得的有罪供述基本上都是在監視居住期間形成的。根據以上視頻,辦案機關在訊問郭志東時使用了刑具,這意味著「監視居住地成為了真正的辦案場所」。再結合被告人均供稱遭刑訊,這讓他們不得不懷疑,在被告人監視居住期間存在刑訊逼供情形。

此外,在監視居住期間能否給嫌疑人戴刑具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機關報《檢察日報》2007年4月2日曾發文探討此事,題為《監視居住執行切忌限制人身自由》的文章稱,對於監視居住,「在執法實踐中仍存在如下一些偏差和不規範的問題」,亟須解決。該文稱,「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看押、審訊、拘傳等任務時,遇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顯然,執行監視居住並不屬上述任務之列。」

「黑社會成員」稱不認識「帶頭大哥」

郭志東等人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也是本次庭審的控辯焦點。

檢方指控,自2005年以來,郭志東先後糾集社會閒散人員,通過多次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較為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特有的穩定性、嚴密性和人數較多及有組織實施犯罪並以犯罪所得支持組織活動等本質特徵。

檢方還表示,該組織成員還多次在當地礦區的飯店、門市、醫院等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郭志東的辯護人則認為,本案不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的組織、領導者與骨幹成員之間的關係,更談不上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亦不具備區域的非法控制性特徵。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基本都是偶然的、單一的,缺乏構建關係,本案不具備立法解釋所規定的四個犯罪特徵。

被告人田健的辯護人說,從時間上來看,田健僅與「團伙成員」中的宋亞楠相識,且交往僅兩個月的時間,在這兩個月時間內只與宋亞楠共同參與了上述一起故意傷害犯罪,指控的其他幾項尋釁滋事罪也是一個與本案其他嫌疑人毫無關係的獨立個案。2009年4月至今,田與本案其他嫌疑人沒有交往,根本談不上融入了宋亞楠等人的組織。

一審起訴書顯示,田健與宋亞楠共同參與的一起故意傷害犯罪發生在2009年5月。當時,郭志東、張培軍(另案處理)因與付某有矛盾,郭志東便安排范孜昆毆打付某。而後,宋亞楠指使田健等人再次毆打付某,並給田健等人準備砍刀等作案工具。

「是我們犯下的事,我們願意承擔,不是我們犯下的事,非要推到我們身上,這有『打黑』擴大化的嫌疑。」田健的父親告訴澎湃新聞,2009年5月事發時,田健只有17歲,還在上初中。「一個未成年人,就因為這一起故意犯罪案,怎麼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團伙成員?」

田健也在法庭中自辯,此前根本不認識郭志東,直到一審時才第一次見到郭。他不明白自己為什麼會被劃進黑社會性質組織。

范孜昆的辯護人說,郭志東是范孜昆的舅舅。檢方指控的2005年至2011年期間其所涉的三起故意傷害案和兩起尋釁滋事,都與郭志東沒有關聯。

范孜昆的母親告訴澎湃新聞,在一審時,范就當庭翻供稱,在警方刑訊逼供下才供述受郭志東指使,去故意傷害付某。但實際上這是其個人所為,與郭無關。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責任編輯: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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