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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伯嫖娼事件神秘老闆消失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4-03]

【文匯網訊】據北青青年報報道,昨天凌晨,以涉嫌嫖娼為由被長沙警方行政拘留5天的廣州區伯終於悄然獲釋。在諸多媒體和網友的等待下,區伯被廣州警方連夜接走,按照警方要求,在等待的眾人面前低頭隱藏。直到回到廣州後,區伯才將自己的經歷公之於眾。

區伯所稱「設局陷害」自己的陳姓老闆究竟是誰?區伯的行為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嫖娼?隨著「區伯嫖娼」案中更多的疑點浮出水面,讓該案變得更加撲朔迷離。同時律師界也在質疑辦理該案的執法機關和相關媒體的某些行為,認為違法違規。數位律師對北京青年報記者表示,如區伯起訴上述機構,將義務為其代理訴訟,「走法治途徑解決。」

凌晨獲釋 密送回粵

昨天凌晨1點半,長沙市看守所大門打開,在湘A牌照的金盃警車開道下,7輛小轎車隨後魚貫而出。區伯坐在其中一輛車裡,面對外面連夜等待的媒體、律師和網友,他低頭藏身,沒有讓人們發現。事後區伯對北青報記者表示,這是警方事先與他溝通的,不希望外面等待的人看到自己坐在車裡,怕引發混亂。

「你們守在那裡那麼久,卻不能告訴你們我這時離開了,看到你們還等在當地,讓我很愧疚。」區伯說,自己舉報公車、監督公權力,是為了維護社會應有的合理秩序,如果因為自己的遭遇而引發攔車之類的混亂,也有悖自己的初衷。

區伯表示,此次前往長沙接自己的廣州警察中,也有兩個和自己相熟很久的民警,他認為這兩人平時辦事辦案都很人性化,所以選擇了遵從警方的主張,秘密離開長沙。

凌晨3點左右,在回廣州的路上,區伯打開手機,向自己委託的律師隋牧青報了平安。

泣訴遭遇 否認嫖娼

區伯選擇遵從廣州警方秘密返回的決定,卻堅決否認長沙警方給自己定的「罪名」。

「我沒有嫖娼,我是被陷害的!」這是區伯對北青報記者說的第一句話,「在派出所、拘留所,我都不承認這個事(嫖娼),我是冤枉的。不但現在不會認,以後也不會認。」

出拘留所後的區伯,變得異常敏感,講述自己遭遇的過程中,毫無徵兆地憤怒或突然哭泣。他堅稱自己是被陷害的,同時稱自己與女子沒有金錢交易,也沒有嫖娼的意願,並反覆對北青報記者強調,這些在派出所的筆錄裡都寫了很多次。

區伯講述,他之所以會去湖南,以及發生之後的事情,都是從認識一個微博網名叫做「春桑」的年輕人開始的。2014年,「春桑」是區伯眾多「粉絲」之一,但與其他人不同的是,「春桑」多次私信區伯,希望與其見面,區伯最終答應了他。

「『春桑』說他姓王,在珠海工作,第一次見面時候,還帶了一位姓彭的朋友,這個人說他是湖南瀏陽的。」區伯回憶,此後由於對方相邀頻繁,他便多次與之見面,終於在今年3月,區伯答應了他們去湖南遊玩的邀請。

這次區伯邀請老朋友冼耀均同行,與王、彭一共四人於3月24日啟程。區伯當時便提出3月30日前必須回廣州,因為當天有自己訴廣州市監察局,與「公車私用」有關的行政訴訟案二審要開庭。他昨天表示,自己也懷疑在湖南的遭遇,是否與該案有關。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該案區伯一審被駁回訴訟請求,3月30日的二審為上訴案,由於深陷長沙「嫖娼事件」,該案區伯未能出庭。

自稱遭陷害欲訴公堂

3月26日,區伯先在韶山曝光了粵OA2401牌照公車後,才啟程前往長沙。據區伯回憶,在路上「春桑」聯繫了一位姓陳的老闆予以接待,此後在陳姓老闆安排下,入住「嫖娼事件」發生地——長沙市湘府國際大酒店。

晚飯也由陳姓老闆安排在該酒店3層的瀏陽河包廂,除了區伯一行4人外,還有陳姓老闆及其司機,另有來自長沙的楊某。楊某對北青報記者稱,他與區伯相熟,也認識冼耀均,與其他人則素未謀面。區伯也稱,自己與陳姓老闆也是初次相識,對方拿出「五糧液」欲與區伯不醉不歸,而區伯則喝了紅酒。

楊某與區伯均對北青報記者回憶了一個細節:陳姓老闆與「春桑」都稱來自湖南瀏陽,是同鄉。飯後楊某離開,而區伯等人則被陳姓老闆招待去酒店4層KTV唱歌。據區伯回憶,陳姓老闆主動安排了女孩陪唱,其間自己提前回房,陪唱的女孩隨後便跟來敲門。

區伯稱女孩主動誘惑自己,在女孩脫光衣服抱住自己後,區伯稱其意志一度失守了。

「我一路都在拒絕她說『不要』,可當她脫掉我衣服,我那時候腦子就不太清醒了。」區伯說,「我沒見過這種事,她吻上我來的時候,房門就被人踹開了,進來的全是警察。」當時與區伯同行的冼耀均也因嫖娼在另一房間被抓。

區伯稱自己當時就大喊:「這是陷阱。」但警方不予理睬,並拍到了兩人赤身裸體的視頻和照片。對此區伯堅稱自己沒有嫖娼,他表示自己既沒有與女孩發生金錢交易,也確實沒有發生性關係,所以無論在派出所還是拘留所,自己都始終不承認。

「在拘留所,他們還要求我面對媒體道歉,結果你們都看到了,他們(長沙政法頻道)播了那麼個節目。」區伯說,「我對著鏡頭說事情是怎麼發生的,我喊冤,我說我是被陷害的,他們一個字都沒播,把我的話剪輯了,就那樣播出去了。為了逼我接受這個採訪,拘留所的賀隊長威脅我,要把我在賓館的視頻上傳。從三樓拘留房到一樓來來回回讓我上下了7次,最後我太疲憊,就摔倒了,把腿也摔傷了。」

區伯表示,自己遭遇陷害,一定會走法律途徑解決,與「嫖娼事件」中的各方對簿公堂。

警方回應 證據確鑿

4月1日,新華網記者就網友關注的區某某等人因賣淫嫖娼被行政拘留一案求證長沙警方。長沙警方回應稱,該案有群眾舉報、現場視頻資料、區某某本人及其他涉案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據介紹,長沙市公安局自2015年3月部署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掃黃掃賭集中整治行動,區某某等人賣淫嫖娼案是這次整治行動中查處的眾多案件中的一起普通治安案件。長沙警方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觸犯法律,都將受到法律追究。

神秘老闆 是何身份?

區伯吐露「嫖娼事件」細節後,昨天所有輿論的焦點都對準了這位神秘的陳姓老闆。

陳姓老闆 到底是誰?

據區伯回憶,3月26日當晚在酒桌上,陳姓老闆曾給每個人送了自己的名片,而區伯遭遇「嫖娼事件」後,名片早已不翼而飛,反倒是晚飯後便離去的楊某保留了這張名片。名片顯示,陳姓老闆名叫陳佳羅,是長沙騰創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總經理。

據楊某描述,當天做東的陳佳羅,身高170厘米左右,圓臉,體態微胖,頭髮稍卷,年齡40歲上下。

昨天記者詢問得知,這位陳佳羅,生於1973年10月15日,漢族。與其對區伯等人所述不同的是,他的籍貫在長沙,而並非其自稱的瀏陽,戶籍地址也就落戶在「嫖娼事件」發生地——天心區。

陳佳羅名片上的手機號碼一直顯示為「已關機」,區伯「嫖娼事件」發生後,楊某曾多次撥打此號碼,同樣提示「已關機」。

與此同時,區伯「嫖娼事件」發生後,「春桑」的電話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而另一被抓當事人冼耀均的親屬表示,他們曾打通與區伯前往湖南的彭姓網友的電話。3月29日,彭在電話中曾稱自己遭遇毆打,自此電話關機。截至發稿時北青報記者也未能打通。

關門公司 稱無此人

陳佳羅名片上所寫的長沙騰創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名片地址上無法找到,長沙市車站北路並不存在「凱旋國際」相關名稱的建築,倒是在火車站斜對面的車站中路有這棟寫字樓。

在凱旋國際B座的商戶介紹裡,15層的1501和1502都寫著「長沙騰創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名字,但北青報記者在現場卻發現該企業大門緊鎖。從玻璃門看進去,內部早已落了一層厚灰,拔掉電源的飲水機上都沒有水桶,內部會議圓桌上放著的瓶裝水,部分已經變質長毛。

15層的其他商戶均向北青報記者確認,「長沙騰創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從今年春節後到現在還沒開過門。該公司對門商戶的工作人員表示,這兩個房間在2014年全年,也僅是偶爾有人開門,卻很少見有生意。凱旋國際B座的數位保安都確認,1501和1502是他們這棟樓裡出了名的「鬼戶」,由於長期無人上班,導致保潔員都不會為其清潔衛生。

陳佳羅名片所留座機倒是有人接聽,對方也承認自己是「長沙騰創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但表示公司的總經理姓楊,不姓陳。北青報記者調查該企業註冊信息時發現,其登記地址為「長沙高新開發區桐梓坡英才園6棟101房」,法人代表為李濤,其公司股東也沒有名叫陳佳羅的。

該公司在網上介紹中稱,其經營「FE網絡整合營銷業務」,陳佳羅名片上的二維碼便是此項業務的微信公號,但該公號內一切業務鏈接均無法使用。同時,該公司的網址「www.foure.cn」上也沒有任何與其公司相關的內容。

接電話的該公司員工拒絕回答北青報記者的其他問題。

律界質疑 何為嫖娼?

不同於網絡輿論的喧囂,對於不停發酵的區伯「嫖娼事件」,律師界表現得相對冷靜。區伯的委託律師隋牧青表示,他本人更關注該事件中涉及的各方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與區伯素未謀面的湖南湘和律師事務所文東海律師,在「嫖娼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自願對區伯提供支援,他對記者詳細解讀了自己對該事件的看法。

「首先,區伯的行為到底能不能算作『嫖娼』,這個仍然有待進一步認定。」文東海解釋,嫖娼有兩個決定性因素,第一是有沒有發生性行為,第二則是有沒有進行交易。

「如果按照現在公開的細節來看,區伯與女孩是沒有發生實質性行為的,即便存在主觀故意,也不屬於『嫖娼』,而是『嫖娼未遂』。另一方面,區伯並沒有與女孩發生任何交易,即便有他人付款,區伯本人並不知情,以此認定『嫖娼』或『嫖娼未遂』都是不對的。」

「其後,區伯『嫖娼事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竟然堂而皇之被上傳到網絡。涉嫌嫖娼的具體細節屬於公民隱私,洩露這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文東海稱,在長沙警方發佈區伯「嫖娼事件」之前,3月28日,關於該事件的《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便被名叫「魚腦貓小姐_L33」的網友上傳到新浪微博。

「這個東西(《行政處罰決定書》)長沙公安都沒有發佈,網友是怎麼拿到的?又是怎麼從長沙公安系統洩露出去的?相關各方都應該被追究責任。」

「之後,在拘留所,區伯稱自己被強迫接受媒體採訪,拘留所也沒有這樣的權力。」文東海表示,按照《拘留所條例》第三條規定:「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接受或不接受媒體採訪,是區伯自己的權利,拘留所無權干涉。

對於長沙政法頻道在4月1日剪輯區伯原話,並播出「區伯道歉」節目,區伯已向北青報記者確認,他必將訴諸法律。

      責任編輯:陳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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