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國人大網報道,27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佈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本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法律等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發佈會上,新聞發佈會主持人、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副局長鍾雪泉介紹,剛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會議應到168人,出席159人,符合法定人數。
鍾雪泉介紹,會議以159票贊成,表決通過了反恐怖主義法。以158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反家庭暴力法。以157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以157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以146票贊成、4票反對、9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教育法的決定。
以141票贊成、6票反對、1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高等教育法的決定。以153票贊成、1票反對、5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以150票贊成、4票反對、9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
以148票贊成、4票反對、7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試行期屆滿後有關問題的決定。以159票贊成,表決通過了關於召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決定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將於2016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會議還表決通過了其他事項。本場新聞發佈會是關於反恐怖主義法、反家庭暴力法、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以及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這四項重要法律和決定的專題新聞發佈會。
為此,我們邀請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女士;社會法室負責人郭林茂先生;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先生;國家反恐辦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長安衛星先生;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先生;指導司副司長周美林先生。共同回答大家關心的上述法律和決定的有關問題。
新華社記者:我的問題與反恐法有關。請問為什麼要選擇當前這樣一個時機出台反恐怖主義法?
國家反恐辦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長安衛星:當前恐怖主義已經成為影響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受國際恐怖活動的高發、境內外「東突」勢力滲透煽動的影響,我國內面臨的暴恐活動威脅越發突出,我國內發生的暴恐案件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損失,恐怖活動對我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族團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中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建設,中國的反恐怖工作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有關反恐怖主義的法律規定見於刑法、刑事訴訟法、反洗錢法、人民武裝警察法等多部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的有關問題的決定等,同時我國還締結參加了一系列反恐怖主義國際條約。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既是當前打擊恐怖主義的現實需要,也是我國的國際責任。
反恐怖主義法是在總結近年來我國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工作的經驗,借鑒國外有效做法的基礎上制定的,是一部規範政府和社會開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全面系統地規定了我國反恐怖工作的體制、機制、手段、措施,它的出台必將為我依法打擊暴恐活動,維護國家的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及加強國際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支撐和保證。
恐怖主義是人類的公敵,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堅決打擊任何挑戰人類文明底線的暴恐犯罪活動。反對在反恐問題上採取「雙重標準」,始終堅持綜合施策、標本兼治,與國際社會一道打擊恐怖主義。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反恐怖工作的組織領導,今年12月,中國公安部設立了專職反恐專員。今後中國各有關部門將認真貫徹《反恐怖主義法》,不斷創新反恐怖主義工作體制機制,著力提升反恐怖工作能力水平,進一步加強反恐防範,持續深化嚴打暴恐活動,持之以恆地進行源頭治理,加強反恐國際合作,堅決把暴恐分子的囂張氣焰打下去,堅決維護我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檢察日報》正義網記者:我有一個問題,眾所周知,清官難斷家務事,這次常委會以立法的形式介入家務事,請問將採取哪些有效措施來進行反家暴?這些措施是否有助於破解現實中的起訴難、認定難和舉證難?謝謝!
社會法室負責人郭林茂先生:這個問題我來回答。清官難斷家務事,這句中國的俗語是真實的。從今年8月份反家庭暴力法進行初審,到現在的這次常委會二審通過,我深深地感到「清官難斷家務事」深刻的含義。為什麼清官難斷家務事?因為我國特殊的文化背景,特殊的發展現狀決定了中國的家庭關係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就是這種特殊性和複雜性,成為我們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難點,怎麼解決這個難點,我們現在的法律主要從兩方面來解決這個問題。
一是預防,二是制止。法律就家庭暴力的預防專設一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調國家以及有關組織、媒體及教育機構有責任有義務宣傳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強調政府及有關組織有責任有義務進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訓及預防工作。三是人民調解組織及用人單位,有義務對家庭糾紛、家庭矛盾進行調解。四是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教育,應該採取文明的方式,不得採取家庭暴力。
於制止,我們專設了家庭暴力的處置和人身保護令兩章。關於制止家庭暴力我們採取了很多手段、很多措施。但是主要的措施是三項,這三項也是我們反家庭暴力法的亮點。一是強制報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近親屬,都可以向有關的單位進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對一些特殊的團體,我們就採取強制報告制度,怎麼規定?我們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其他單位,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責任、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這是一個法定職責,不報案會怎麼樣?在法律上有一條規定,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我們說的強制報告。
二是告誡書。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後,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那麼公安機關就對他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可以給他出具一個告誡書。這個告誡書要記錄加害人的身份問題、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並且這個告誡書可以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證據。
三是人身安全保護令。所謂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是當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狀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該受理。對一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強制、威嚇無法進行申請的特殊人,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還可以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在72小時要做出裁定,是發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是不發,特殊情況24小時必須做出。
關於人身保護令的內容,我們法律也作出了規定,比如停止家庭暴力,規定不得跟蹤、追蹤以及騷擾申請人及申請人相關的親屬,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當事人住所等等。為了保證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法律明確規定,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及有關的社會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法律責任還規定,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訓誡、進行罰款,也可以進行拘留,這就是我們對家暴進行的制止。
借此機會我向大家解釋一下,反家庭暴力法自從8月份初審以後,我們把一審稿在中國人大網進行了公佈。公佈以後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有近9000人提出了四萬多條意見,我們很感謝大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關注,也說明了社會公眾對家庭暴力這種不良行為甚至野蠻行徑強烈制止的要求。大家反映的意見都是好的,包括希望擴大家庭成員的範圍,希望增加家庭暴力的類型,這些意見都很好,有的我們接受了,有的我們沒有採納。為什麼?我在這裡給大家作一解釋,就是我前面所說的,中國家庭關係的複雜性和特殊性,要求我們制定這部法律時必須要綜合考慮,我們要對反家庭暴力有一種旗幟鮮明的態度,要堅決反對家庭暴力,但是我們又要考慮到,公權力對家庭關係這種私人空間的介入程度。對家庭暴力的現象要有有效的辦法進行制止,但是我們也要考慮中國的實際情況,大家普遍的認知程度及我國的發展狀況,說到底就是要符合中國實際,我們要依法治國,我們還要以德治國,要通過正面的宣揚,宣傳我們和諧的家庭關係。
我們要考慮主管部門的意見,我們也要考慮其他部門的看法,我們要考慮家庭暴力這種單獨的行為,這種不文明行為,這種不良現象,我們也要考慮整個國家制度的設計。在各種事項考慮的情況下,形成了目前的稿子。當然,我也相信,隨著大家對家庭暴力這種不良行為的認知程度的統一,隨著我們一定實際情況的條件成熟。我也相信,在一定的時候,對我們現在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充,進行修改,使我們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更有用、更切合實際。剛才記者說了,規定這些內容能起什麼作用?起碼能起三個作用:一是讓全社會認識到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不能允許的,國家有這種態度,全社會有這種態度。二是通過制定這部法採取一些措施,我們有一種辦法使家庭暴力不發生,進行預防。三是通過制定這部法使我們的反家庭暴力有手段,特別是有法律的手段,使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法律應有的懲處。整體來說,通過這些行動,最大的作用是促進我們和諧的家庭關係的建立。謝謝!
路透社記者:前兩天美國國院對反恐法草案表示嚴重關切,他們說這可能會引起美國對中國的貿易和投資,也會使中國的言論和宗教自由受限制。對這兩個問題,您有什麼看法?謝謝!
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李壽偉:這方面的報道這幾天我也看到過,在反恐怖主義法立法的過程中,包括美國、一些國家、一些機構和一些企業,都對反恐怖主義法的一些條款提出一些關注,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現在通過的反恐怖主義法第18條,涉及到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防範和調查恐怖活動的一些協助義務。制定這條規定的原因,也是因為現在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恐怖主義也出現一些新趨勢,不光是在中國,包括在國際上很多地方都是這樣的,越來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網絡宣揚煽動恐怖主義,還利用網絡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將網絡作為一個重要的工具,即網絡恐怖主義活動,這個已經成為國際公害。
對於網絡恐怖主義活動,世界各國都越來越重視怎麼樣去應對。聯合國安理會專門有一個決議,要求各成員國採取措施打擊網絡恐怖主義。在打擊網絡恐怖主義這個問題上,從目前各國的做法來看,一方面是要研究完善相應的制度措施,要給執法機關必要的一些執法手段。另一方面,要相應地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履行社會責任。
我們在制定反恐怖主義法的過程中,大量地查詢了一些資料,包括國外的規定。比如美國、歐盟等的法律,因為反恐工作等需要,都對網絡運營商和網絡服務商的一些協助義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比如美國有一個通信協助執法法,還有一些其他的相關法律,在這些法律當中都規定了網絡服務商、網絡經營者要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為司法機關包括執法人員進行合法監聽提供技術協助。另外,對於加密傳輸的一些文件,這些企業要提供相應的解密支持,這在法律當中都做了具體的規定。歐洲理事會有一個網絡犯罪公約,歐盟理事會也制定通信監控決議,另外我們也查到像德國、英國、荷蘭一些國家的法律,都對電信以及網絡企業協助執行通信監控措施,還有就加密的一些信息提供解密支持都作了規定。
反恐立法考慮了我國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問題和實踐迫切需要,就有關問題研究借鑒有關國家的立法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在立法過程中,單獨就這一條,我們立法工作機構廣泛聽取了有關部門的意見,包括從事這些領域的企業的意見,最終在反恐怖主義法第18條中作了這樣一個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這樣規定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實際,也是同世界上主要一些國家的規定基本一致的。我們從評估的情況來看,應該說這樣的規定不會影響相關企業的正常的經營活動,也不存在利用這個規定來做後門,侵犯企業的知識產權,或者說像您剛才提到的,通過這些手段損害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這方面的問題。謝謝!
北京青年報記者:我問題是和計生法有關的,我看到計生法中有這樣一條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話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我想問一下再生育子女的具體情形包括哪些?另外,法律也提到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如果規定不一致,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一些地方管理嚴格、一些地方管理寬鬆。我想請問,為什麼不在全國層面制定統一的相關規定?謝謝!
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先生:您的問題我來回答。這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當中關於再生育的有關規定在第18條當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規定中把這個授權給地方人大或其常委會進行決定。關於再生育情形,在這部法律修訂之前,各地的條例都有一些規定,各地的條例在規定再生育情形的時候,地區之間有一定的不同,有一定差異。概括起來大概有八至九種類型,各地的情況比較複雜。
這次在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過程中,我們曾經考慮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統一起來,在這部法當中一併予以表述。在徵求地方意見的過程中,大家認為各地條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經實施多年,為了保證各地再生育情形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地方的同志認為國家很難做出非常詳盡的規定,特別是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做出統一的規定。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還是針對再婚家庭、病殘兒家庭,要依據相關規定,經過批准之後才能允許再生育。這方面我們這次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人口計生法未作出統一規定。現在我們正在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總體的要求,結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當中的一些相關規定,認真梳理,加強指導,希望地方在修訂地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過程中,能夠將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之前我們也與各地保持了密切的溝通和交流,總體來看,大家在再生育問題上還是有一些一致的認識,還是希望能夠在再婚家庭,在病殘兒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區的再生育規定方面,省與省之間不要出現太大的差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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