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透露,秦裕2015年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1日止。
公開資料顯示,秦裕已經三獲減刑
2010年4月2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執字第112號刑事裁定,依法裁定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
2012年5月29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長刑執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依法裁定減刑一年十個月。
2015年4月10日,對罪犯秦裕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至2025年7月1日止)。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5)長刑執字第796號
罪犯秦裕,男,1964年6月15日生,漢族,江蘇省啟東市人,碩士研究生畢業,現在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服刑。
本院於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長刑一初字第3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秦裕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12月13日作出(2007)吉刑經終字第2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宣判後即交付執行。2010年4月2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執字第112號刑事裁定,依法裁定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2012年5月29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長刑執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依法裁定減刑一年十個月。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長春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崔永泉出庭履行職務,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刑罰科趙立軍代表執行機關參加訴訟,罪犯秦裕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認為,罪犯秦裕端正改造態度,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一年,該建議已經長春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駐監獄檢察室監督並同意。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1995年4月至2006年5月間,在擔任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上海市常務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陳良宇秘書、中共上海是人民政府辦公廳副主任、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副主任期間,被告人秦裕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82.1663元。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該犯現在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十二監區參加打掃衛生崗位勞動,勞動中積極肯幹,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認真遵守監規,積極參加三課學習,2012年度上半年獲得獎勵1次,2012年度下半年獲得獎勵1次,2013年度上半年獲得表揚1次,2013年度下半年獲得表揚1次,獲得考核積分600分。以上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供的原審裁判文書、罪犯年度評審鑒定表、表獎審批表、考核積分台賬、監區民警集體評議意見、同監服刑人員證言等證據予以證明,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罪犯秦裕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但該犯職務犯罪,犯罪數額巨大,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不適當,本院予以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秦裕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至2025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沈偉
代理審判員孫寧
代理審判員楊笑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