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26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菏澤市原副市長劉國生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判處有期徒刑8年。
據新華社報道,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劉國生利用擔任山東省鄆城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公司或人員在辦理用地手續、承攬公務接待業務、爭取招商引資項目扶持資金、承攬道路綠化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向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共計人民幣21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國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國生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其親屬自願退贓,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國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劉國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責任編輯:于岄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