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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慈善法》正式實施:公開諾而不捐將被追責

2016-09-02

【文匯網訊】「捐贈人一旦公開宣傳報道,或簽訂捐贈協議,就與接受捐贈的慈善組織形成了債權和債務的關係,諾而不捐者需要強制履行交付捐贈財產的義務。」

經歷長達10年的調研和起草,中國首部《慈善法》昨天正式實施。《慈善法》共12章112條,涉及慈善組織的申請登記、監督檢查和個人發佈求助等問題。記者從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和相關專家方面瞭解到,新《慈善法》和過去慈善法規相比增加了不少新內容,包括教科文衛體事業也算慈善,個人不能發佈求助為特定群體捐款,公開諾而不捐將被追責等。

「小慈善」擴展「大慈善」,個人做慈善規範更嚴

《慈善法》首先對慈善的範圍作了擴展。過去傳統意義上的慈善主要是指扶貧濟困救災等「小慈善」,這是我國慈善事業的基礎和重點。而如今,根據《慈善法》第3條規定的「大慈善」概念,即現代慈善,還包括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保護環境等有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除了慈善的概念擴大以外,慈善組織的範圍也得到了擴展,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即「民辦非企業單位」。「9月1日以後,社會服務機構可以依法通過相應的登記和認定程序,成為慈善組織,並在認定的2年後可以公開募款。」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常務副秘書長馬仲器律師介紹。

「只要符合公共利益的活動都算做慈善。這等於說,慈善就是民間做的公益。」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楊團認為,「慈善是靠民間而不是靠政府,是靠大眾而不是靠大款,這是我認為這是慈善法最重要的亮點。」

從「小慈善」擴展為「大慈善」,擴展的範圍有多大?《慈善法》是否對其有足夠的法律界定和約束?據馬仲器介紹:「以個人名義發起捐款,或者沒被認定的社會組織只要和慈善組織合作,也可以做慈善。」根據《慈善法》第110條規定:「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

但是,對於「公益慈善」和「私益慈善」,《慈善法》也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個人發起的針對某個特定個體的資助,即多對一或一對一的捐贈屬於民間互助互濟行為,是《慈善法》所允許的『私益慈善』,但如果資助對象是2個以上的某一類人群,則屬於慈善組織才能做的『公益慈善』。」

此外,還存在一種情況,就是個人或非慈善組織只是作為提供信息的中介,在自媒體或大眾媒體上提供募捐信息。「這種情況下,要看錢是直接捐給受助人,還是經過中介發佈者,如果是後者則是違法的。」馬仲器還強調,「慈善法第23條規定,公開募捐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佈募捐信息,但媒體有義務在發佈前確認清楚募捐發起平台的資質,否則媒體要擔責。」

捐贈可享受稅收優惠,諾而不捐將被追責

捐贈財產是無償奉獻行為,應當受到鼓勵和提倡,許多國家都對慈善捐贈給予必要的優惠,其中最主要的是稅收優惠,尤其是在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捐贈當年的稅前扣除額需要在比較捐贈額與年度會計利潤的12%大小之後才能確定,也就是說,如果捐贈額大於企業捐贈當年年度會計利潤的12%,則依據年度利潤的12%扣除,如果小於12%,則依據實際捐贈額扣除。

但是如此可能造成的問題是,如果企業當年年度會計利潤相對較小、捐贈額相對較大,則無法享受扣除。於是新《慈善法》規定,如果當年的捐贈額大於當年年度會計利潤的12%,因而無法將捐贈額全部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度中扣除時,企業可以將之前未享受稅前扣除的捐贈額向後累計結轉三年。

雖然,慈善捐贈是自願行為,但捐贈承諾一旦做出,捐贈人就必須履行捐贈義務,這也是新《慈善法》的新亮點。《慈善法》第41條規定,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或與慈善組織簽訂了書面捐贈協議的捐贈人,如果違反「承諾」不作出捐贈,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捐贈人一旦公開宣傳報道,或簽訂捐贈協議,就與接受捐贈的慈善組織形成了債權和債務的關係,諾而不捐者需要強制履行交付捐贈財產的義務。」馬仲器介紹。

然而,《慈善法》第41條也規定了可免責的情況:「如果在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已經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責任編輯:蘇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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