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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自行車用戶誠信平台」 未滿12周歲不得騎行

2017-02-22
將兒童放置於自行車載物籃內屬於違法行為 郭若溪攝將兒童放置於自行車載物籃內屬於違法行為 郭若溪攝

【文匯網訊】

(記者 郭若溪)未滿12周歲兒童不得租賃共享單車騎行。2月22日,深圳交警、教育部門及各共享單車企業發佈聯合聲明,規範未成年人騎行單車行為,並搭建「深圳交警自行車用戶誠信平台」,企業根據用戶違法數據,可採取降低用戶信用分、提高用車費用、取消用車資格等措施以規範單車使用行為。據悉,該平台將家長為12週歲以下兒童租賃共享單車上道路騎行、騎行時將兒童放置於自行車載物籃內等違法行為納入平台管理。

交警:將共享單車納入監管平台

深圳交警與深圳市教育局以及摩拜、OFO、小藍、小鳴四家在深共享單車企業,經過前期研究、協商,22日就相關管理工作發佈聲明。交警部門將共享單車納入重點車輛監管平台,通過平台以電子車證的形式做好登記備案,並接入共享單車企業後台用戶數據,引導企業嚴格控制小學校園周邊共享單車的投放規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駕駛人必須年滿12週歲。交警部門表示,已聯合各共享單車企業建立信用信息通報機制,搭建「深圳交警自行車用戶誠信平台」,將家長為12週歲以下兒童租賃共享單車上道路騎行、騎行時將兒童放置於自行車載物籃內、讓兒童站立在自行車前架等違法行為納入平台管理,並與企業共享用戶違法數據。這意味著,家長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能面臨共享單車企業採取的降低用戶信用分、提高用車費用、取消用車資格等處罰。

共享單車企業通過實名註冊認證、使用等方式設置騎行用戶門檻,從使用方法上杜絕12週歲以下兒童使用共享單車,並將加大校園周邊的運維巡查力度、對共享單車車鎖破壞及時進行維修、更換,防止12週歲以下兒童違規騎行。

責任編輯: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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