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就此作說明。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對民法總則(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制定民法總則是編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民法總則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對調整民事關係、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次提請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有哪些亮點?和我們的日常生活有啥關係?
據央視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介紹,編纂一部真正屬於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願。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目前考慮分成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
編纂工作按照「兩步走」的思路進行: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到統領作用。本次提請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分為11章,共210條。
主要看點
適用原則:有法依法沒有法律適用習慣
對於民事法律的適用規則,草案規定:一是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二是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比如著作權法、專利法、保險法等,這些法律很難也不宜納入民法典。
民事主體: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
尚未出生的孕寶寶能主張權利嗎?尤其是當涉及遺產繼承或是損害賠償的時候,這個問題尤為現實。今後,這樣的問題或許將不再有疑問。與民法通則相比,總則草案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總則草案還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規定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
訴訟時效:討債追錢又多了一年時間
現行法律規定,一般時效期間為2年,例如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應在2年內提起訴訟。現實中,一些債務人「藏起來」,以此達到訴訟時效過期的目的。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民法總則草案明確提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另外,受到社會傳統觀念影響,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長往往不敢、不願尋求法律保護,長期隱瞞子女受侵害的事實。等到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後掌握了法律知識,打算尋求法律保護,卻被告知訴訟時效期間早已屆滿,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據現行訴訟時效規則,也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造成終身遺恨。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監護制度:失能成年人可以自己決定監護人
現行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智力障礙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監護則一直是空白點。為解決這一問題,民法總則草案中提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民法專家梁慧星解釋說,上述條款明確了成年監護制度所特有的監護人決定方式——意定監護,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時候,預先選定自己信得過的親友或社會保障機構,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時,由自己選定的人擔任監護人。
民事權利:個人信息保護寫入民法總則草案
去年8月,「徐玉玉事件」發生後,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高度關注。去年10月草案二審時,民事權利章節增設「個人信息保護」條款,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將個人信息明確為新的民事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三審稿沿用了該條款。
在本次提交審議的總則草案中,還明確提出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事責任:將鼓勵見義勇為相關行為
為鼓勵見義勇為,匡正社會風氣,草案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草案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責任編輯:李可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