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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發生意外責任在誰 專家解答

2017-03-30

【文匯網訊】 央廣網北京3月30日消息,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過去一周,用戶使用共享單車發生意外的案例集中被爆出。繼首例共享單車用戶受傷索賠之後,上海一名不滿12歲的小學生在騎行中發生意外身亡。有機構近日做了調查,近一半參與調查的網民對共享單車的安全性表達了負面情緒。使用共享單車發生意外,運營方需要擔責嗎?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運營方有責任限制嗎?

3月中旬,33歲的杭州市民吳先生,騎行小鳴單車時車把手突然傾斜,摔倒後導致腦梗,目前仍在住院治療。當事雙方就就診費用等問題仍未達成共識,最終或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吳先生介紹,「費用截止到今天是一萬八左右,第一次的費用我自行墊付,第二次是我家人極力要求他們才付的,付這個錢是因為有責任認定因素,但他們付了一萬塊錢後,說這事兒他們不負責,要打官司。」

共享單車因質量問題發生事故,這已經不是第一例。1月28日,北京的馮先生在使用ofo時,因車輛剎車失靈,導致面部著地,牙齒當場折斷5顆、缺損1顆,唇部、面部受傷嚴重。馮先生因不滿保險賠償,將ofo運營方訴至法院,被認為是首例共享單車用戶索賠案。代理律師唐中成說,在媒體關注之後,ofo與他們取得了聯繫,希望能夠達成和解。「調解可以,但我們要核算一下調解金額,能否最終達成和解還是未知數。」

以ofo為例,應對意外人身傷害的做法是給用戶上保險,一類是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最高可以獲得1萬元賠償,一類意外身殘、身故賠償,可以申請最高50萬元賠償。唐中成擔心,隨著共享單車的普及,索賠難題會愈發凸顯。共享單車的運營者不會輕易地賠付,一般公民個人向保險公司去索賠難度非常大。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教授李顯東說,目前此類案件主要還是依據《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處理。他認為,進入訴訟程序之後,用戶維權依然存在難處,單是用戶需要舉證自己是在騎行中受的傷就有難度。「共享單車出租自行車,按租賃合同的傳統要處於適租狀態,但去租自行車的人本身也有注意義務不夠的責任。目前,在法律規定、甚至規範性的規定不詳盡的情況下主要是打證據。有沒有損害,可以有醫院證明,牙是不是在騎自行車過程中摔掉的,必須拿出證據來,這些問題看起來很簡單,但到了法庭很難。」

一個更加亟待關注的問題是,如何限制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儘管法律規定12歲及以下未成年人不允許在道路上騎行自行車,但現實中,無論是從技術手段還是管理模式上,運營方並沒有能夠有效阻止未成年人騎行。造成意外該誰負責?

今年2月初,深圳一位13歲左右的男孩因找到未上鎖的ofo單車,騎行後發生車禍骨折。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教育局以及摩拜、OFO、小藍、小鳴四家共享單車公司隨後發佈共同聲明:禁止12歲以下兒童騎共享單車。這一年齡的劃定,有法律依據。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敏介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在道路上行駛的駕駛人必須年滿12週歲。

堵住這部分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的第一步,是新用戶註冊時認證。小藍單車公關負責人呂明介紹,公安有一套專門的認證系統,我們會跟公安系統來限定這個事情,身份證的信息(顯示)他是十二歲以下的用戶,不允許使用。

規範認證並沒能阻止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周,上海一名年僅11歲的男孩因獨自騎行ofo發生交通事故身亡。目擊者稱,「轉彎已經轉過來時,事故發生了。一起騎的是兩個小孩。」

3月28日,ofo在其微博上發表聲明,稱已與上海公安和交管部門取得聯繫,並主動提供了相關信息和資料,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目前兩起未成年人傷害事故,都是在騎行ofo單車時發生的。矛頭指向了ofo配備的機械車鎖。相比於使用智能鎖通過芯片與app相連,機械鎖的設計給了未滿12歲兒童找到沒有上鎖或者沒有撥亂密碼的車輛的機會,身份認證關卡就此淪為擺設。北京用戶王女士說,「很多人都不鎖,可能上一個沒有鎖,直接就可以把這個車騎走,不用解鎖,不用掃碼,也不用付錢。」

未成年人騎車上路發生事故,首先監護人需要承擔責任。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教授李顯東認為,類似案例中,責任需要分情況認定。按照《侵權責任法》,如果因為產品設計出現使用漏洞,平台方也需要承擔責任。「應當注意、能夠注意、沒有注意,就有過錯,有過錯就有責任,責任大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目前,深圳、上海等地初步對共享單車平台提出了使用身份認證及智能鎖的要求,但統一的安全性標準能否在全國範圍內執行?

共享單車迅猛發展,意外傷害事故還沒有判例可以參照。李顯東認為,面對共享單車這個新生事物,立法要盡快跟上。「要依據民法通則還有依據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新東西肯定不會有那麼詳細、完備的規定,我們叫規範性文件,它不可能是明確的法律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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