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2016年2月初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一宗案件,5名男子被控3項暴動罪。香港區域法院17日裁定5人中,3人一項暴動罪成,即時還柙等候8月7日判刑;另2名被告,判罪名不成立。
法官表示,3名被告楊子軒、羅浩彥和連潤發被捕時衣著、體型等特征與控方呈堂片段中戴口罩、手持玻璃樽及擲磚的人士吻合,3人無疑曾參加暴動,裁定3人一項暴動罪成。另2名被告陳紹鈞及孫君和,法官指,控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2人有參與暴動,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旺暴案5名被告裁決情況
○第一被告 楊子軒(18歲,運輸工人) 一項暴動罪 罪成
○第二被告 羅浩彥(20歲,運輸工人) 一項暴動罪 罪成
○第三被告 陳紹鈞(47歲,無業) 一項暴動罪 脫罪
○第四被告 孫君和(27歲,旅行社職員) 一項暴動罪 脫罪
○第五被告 連潤發(25歲,工人) 一項暴動罪 罪成
**控罪:5名被告於2016年2月9日(年初二)凌晨於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根據法例,參與暴動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10年
資料來源:法庭
(大公文匯傳媒集團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責任編輯: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