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立法會財委會於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撥款申請期間,大批示威人士用竹枝等物件,強行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涉案13人其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但僅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服令。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昨日開審。
這一案件,雖已過去三年,但市民大眾可說記憶猶新、更猶有餘悸,示威者用「鐵馬」撞擊立法會大門玻璃、用鐵枝竹枝撬開立法會大門的暴力行徑,在本港示威抗議暴力和衝擊治安方面都開了前所未有的先河,其性質之嚴重、影響之壞更是前所未見。
然而,更「前所未見」的,是這樣嚴重的衝擊立法機關案中,多名被告僅被判數十以至一百多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社會服務令、社會服務令,真是多少惡行的結果都可以假汝之名而為之!衝擊立會、推撞警員、搶奪「鐵馬」、竹枝撬門,後果不過就是「服務社會」,就是到老人院看看老人、為幼兒園髹漆油而已,真是造福社會、善莫大焉!
事情確實就是如此。各被告的辯護律師昨日在庭上竟然辯稱,上訴庭不應干預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原審已考慮示威者擁有「崇高理念」,無選擇將被告判監,沒運用「權威暴力」的做法,比純粹判處阻嚇式刑罰「更高層次」,云云。
以「守護」東湧、反對發展為名,衝擊立會、破壞法紀,原來竟是「崇高理念」;還有,判處監禁竟是「權威暴力」,只判「社服」是「更高層次」,如此律師,也確實令人「大開眼界」,好在香港還有律政司,律政司認為,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而循簡易程序非法集結最高可判囚三年,認為法庭應按最高判刑的「中上端」考慮刑期。
暴力衝擊可「社服」,是無天理;律政司覆核如不成功,是無法理。/關 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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