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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機場原總經理史博利受賄獲刑3年

2017-08-26
史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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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網訊】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曾擔任民航局體改法規企管司企管處處長、運輸司司長等職務的首都國際機場原總經理史博利,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傢具等摺合人民幣157萬餘元。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史博利有期徒刑3年,史博利上訴到北京高院。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高院終審維持原判。

收受錢款、傢具等摺合人民幣157萬

公開資料顯示,今年59歲的史博利畢業於中國民航學院運輸專業,2014年4月加入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此前,史博利曾擔任民航總局體改法規企管司企管處處長、運輸司執照管理處處長、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運輸司副司長、運輸司司長等職務。

2015年7月,中紀委第十二巡視組進駐民航局進行專項巡視,後民航總局通報了巡視整改情況,其中便提到「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搞權錢交易等腐敗問題。對局機關蘇紅、魏洪、首都機場史博利等腐敗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對空管局劉德華、徐東等腐敗案件進行立案調查」。

北京三中院一審認定,1998年至2014年間,史博利利用擔任民航局體改法規企管司企管處處長、運輸司執照管理處處長、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運輸司副司長、運輸司司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款人民幣141萬元、美元2000元及價值1520075日元的旅遊費用和價值人民幣5.9萬元的傢具,共計摺合人民幣157.3705萬元。

幫人調動工作收購物卡致案發

判決顯示,史博利的受賄事實共有7起,全部發生在其任職民航局期間,包括利用職務便利幫企業申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質、辦理航空運輸經營許可證及開通國際航線等。

史博利金額最大的一起受賄事實發生在1997年至2004年間,他利用擔任民航局體改法規企管司企管處處長、運輸司副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北京金凱物流公司法人金某的請託,為金凱物流公司及下屬分公司申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質提供幫助。為此,史博利多次收受金某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28萬元。

2004年至2011年間,史博利利用擔任民航局運輸司副司長、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均瑤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吉祥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航空公司)董事長王某的請託,為吉祥航空公司籌備工作、辦理航空運輸經營許可證及開通國際航線等事項提供幫助。為此,史博利收受王某給予的10萬元及價值8.8萬多元的旅遊費用。

2011年、2012年間,史博利利用擔任民航局運輸司司長的職務便利,為中航信公司、天信達公司推廣航空貨運信息系統提供幫助。在妻子黃某調入中航信公司工作後,史博利要求中航信公司總經理肖某為黃某在福利待遇上予以照顧,肖某將此事告知天信達公司總經理李某。2012年間,李某通過套取現金的方式提取公款60萬元,分多次交給黃某。黃某在收到該款後,將此事告知史博利。

2012年,史博利利用擔任民航局運輸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管理局運輸處副處長聶某的請託,承諾為聶某調動工作提供幫助。為此,史博利收受聶某給予的10萬元。史博利因收受購物卡問題被民航局黨組紀檢組立案審查,在調查期間,史博利如實供述了紀檢組尚未掌握的上述7起受賄事實,並退繳了全部贓款。

犯受賄罪 終審獲刑3年

北京三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史博利有期徒刑3年,罰金20萬元,史博利不服,上訴到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認為,史博利向自己具有權屬監管關係的單位負責人提出對妻子福利待遇予以關照,在得知妻子獲取錢款後,明知是非應正常享有的錢款,仍授意接受並以家屬個人名義存儲,史博利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北京高院認為,史博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一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北京高院駁回史博利的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于岄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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