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已經實施近一個月的《國歌法》中有關侮辱國歌情節嚴重,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有望在我國第十個刑法修正案中被明確。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超英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在國歌法審議過程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刑法應對如何追究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予以明確,以切實維護國歌的尊嚴。
國歌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為了依法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懲治侮辱國旗、國徽的犯罪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明確了刑事責任。在國歌法實施後,有必要對這一條作出相應補充,明確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
為此,草案在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一款,將該條修改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國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王超英表示,草案的這一規定既與國歌法的規定相銜接,也與刑法關於侮辱國旗、國徽罪的規定相協調,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來源:中青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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