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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保釋候審又搞野

2017-11-15

【文匯網訊】 黃之鋒、周永康、羅冠聰三人就刑期覆核案提出上訴,獲終院接納,剛自獄中保釋外出候訊;不料那個黃之鋒卻未有半點悔意,昨日竟再挑起事端,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現行法例判刑三個月以上者五年內不得參選的規定。

根據現行《立法會條例》規定,由被定罪日期起計五年內,如因同一條罪被判囚超過三個月的人士,即喪失在立法會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的資格。

毫無疑問,這是本港一條行之已久的法例,用意是避免有嚴重「案底」的人士輕易進入一些架構或部門,接觸到足以影響公眾利益的工作,其基本作用與一些私人機構聘用員工必須要出示「良民證」的要求差不多,同樣,留洋升學或移民外國,有「案底」或不能出示「無犯罪紀錄」者不會獲得受理,其理相同。

因此,立法會條例規定刑期三個月以上者五年內不得參選,並不是什麼過於嚴苛或不合情理的決定,也從未聞有人提出異議。怎麼,如今黃之鋒這個「港產紅衛兵」卻要動手推翻這條法律?難道他是「心中有鬼」或自我「對號入座」嗎?

答案當然「一字咁淺」。這個黃之鋒,「削尖腦袋」無非就是想鑽入架構中去,好讓他從內部「作反」。

不過,黃之鋒也未免太狂妄和癡想了。服刑三月以上者五年內不得參選,乃是特區自行制訂的法律,他以為向什麼國際「人權監察」求援,動用《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可以迫使特區司法部門把這條法例撤銷或廢除,他就可以大搖大擺的參選和鑽入架構中去了嗎?

黃之鋒還聲稱,有關法例不符基本法規定的公民參選及被選的權利。這更是一派胡言。條例保障的是守法公民的權利,黃之鋒長期反對基本法,如今想「輸打贏要」,沒那麼便宜。


責任編輯:gl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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