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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醫療機構五種情形下可自行採取措施搶救生命垂危患者

2017-12-13

【文匯網訊】最高人民法院13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根據司法解釋,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見時,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近親屬不明的;不能及時聯繫到近親屬的;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釋規定,在這些情形下,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於實施相應醫療措施造成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同時,這份司法解釋將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範圍。司法解釋規定,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存在數個侵權人時的當事人確定及追加規則,明確了多個醫療機構造成患者同一損害的責任形態、醫務人員外出會診責任、醫療產品責任及輸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醫療產品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等問題。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范佩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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