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上海證券報報道,中國人民銀行13日發佈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10號)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以下統稱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公告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進行整改。
使用非現金支付需滿足三條件
近年來,非現金支付方式在我國廣泛應用,但是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地域差異大、城鄉發展不平衡,消費者支付需求多種多樣,現金支付習慣和偏好仍然廣泛存在。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指出,近年來流通領域人民幣現金使用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一些消費者在旅遊景區、餐飲、零售等行業商戶消費時被拒收人民幣現金,既損害了人民幣的法定地位,也損害了消費者對支付方式的選擇權。
有關部門近期針對個人消費者和商戶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37%的被調查消費者反映在過去1年內經歷過「被拒收現金」,39%的被調查商戶在過去1年內曾「拒收現金」。
上述負責人表示,公告出台有利於打造安全、高效、和諧的人民幣流通環境。一是有利於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人民幣現金是法定貨幣,體現國家信用,是最基礎最廣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公眾對現金支付方式高度信任,保證人民幣現金的順暢流通是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的基本要求;二是有利於鼓勵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諧發展,目前已經形成現金、銀行卡、互聯網支付和移動支付並存的多樣化支付工具體系,不同的支付工具各有優勢,較好地滿足了不同市場主體的支付需求,應該和諧發展;三是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公平交易的核心原則是保障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的權利。
「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採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公告指出,經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協商一致,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且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
據介紹,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其一「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其二「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其三「經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協商一致」,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必須明確,政策指引本身是中性的,目的是規範包括現金在內的各類支付工具的選擇和應用,對支付行為、業態發展、技術創新並不會產生帶有偏向性的影響。」上述負責人表示。
限期整改拒收現金等行為
公告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後仍然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上述負責人介紹,為了落實公告要求,人民銀行將採取三點具體措施。
一是形成合力。人民銀行正在加緊研究操作細則,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檢查、整治。同時,人民銀行將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認真落實公告要求,規範商戶收支行為,共同維護市場環境,不斷提升自身信譽和形象。
二是暢通渠道。人民群眾和消費者發現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的行為,可以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城市政務熱線、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等各種渠道進行投訴、舉報,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三是突出重點。人民銀行將在綜合治理的基礎上對行政事業、公共服務、大中型商戶進行重點關注,對不正當競爭、惡意或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關於如何構建長效機制,打造良好的現金流通環境,上述負責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時,不得炒作「無現金」概念。各類主體要換位思考,協商解決好支付方式選擇問題,合理反映訴求。各地在建設智能化、信息化城市過程中,要注重保障全體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全社會自覺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的良好氛圍。
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提升現金服務水平,提供安全、便利的現金服務。商戶要在確保接受現金的基礎上,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滿足消費者需求。
責任編輯:Caro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