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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公司收到「限制消費令」:公司及戴威不得坐飛機等

2018-12-20
ofo共享單車創始人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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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網訊】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披露消息,法院對東峽大通(北京)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作出了「限制消費令」,該公司及戴威本人不得坐飛機、軟卧等,不能在星級賓館等場合消費等。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

(2018)京7101執294號

東峽大通(北京)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本院於2018年08月31日立案執行申請人杭州貨嘀物流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你單位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戴威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ま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責任編輯: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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