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報記者鄭治祖 朱朗文)《國歌條例草案》經特區政府細緻研究後,1月10日終於公佈,並將於明日刊憲、月底提交立法會作首讀和二讀辯論。
雖然一般市民都尊重國歌,不會觸犯有關法例,但《國歌條例草案》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香港文匯報整理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昨日對各種「疑難雜症」的解釋、《國歌條例草案》內容、相關立法會文件,由必須和不可奏唱國歌的場合、電視播國歌應如何應對,談到《球迷奇遇記》還可不可以唱等,讓大家更了解《國歌條例草案》的重點和在現實生活上的運用。
特區政府1月10日正式公佈《國歌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介紹,條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國歌,對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不會有影響,但強調需要針對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歌的行為列出罰則,以收阻嚇作用。根據草案,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可被判監禁3年。聶德權強調,言論自由可施以合理限制,不能以侮辱作為國家象徵的國歌、國旗去表達意見,「你可以透過其他方式去表達,不過你不要搞國歌。」
《國歌條例草案》共有16條,其中規定奏唱國歌的標準、禮儀,並以附表列明須奏唱國歌的場合,除了金紫荊廣場升旗禮、國慶及回歸升旗禮及酒會、紀念抗戰勝利及死難者的儀式、重大體育賽事外,也包括行政長官、問責官員、行會成員、法官及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
公允報道教學可使用
草案也就不當使用國歌及侮辱國歌制訂罰則。如將國歌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可處罰款5,000元至5萬元。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發佈侮辱國歌的資訊同樣需要負上刑責,但傳媒用作公允報道或教師用作教學用途則屬例外。
侮辱國歌罪行的檢控時限,訂於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後一年內,或有關罪行發生後兩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聶德權昨日在記者會上介紹,相關立法原則清晰,就是必須維持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明確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形容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特區實施全國性的國歌法,做法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
他強調,草案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其主要精神是尊重,因此對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不會有影響,「不過,就着一些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歌行為的人士,條例草案需要列出罰則,對這類行為起阻嚇作用。」
就反對派聲稱有關法例「打壓言論自由」,早前亦不斷提出不同「犯法情景」,聶德權反問道:「如果有人問做這做那會否構成侮辱國歌,我要反問他們是否存心想侮辱國歌?」
他強調,言論及表達自由並非沒有界線,1999年特區終審法院一宗有關《國旗及國徽條例》的案件判詞中,就表明可就言論及表達自由施以合理限制,國旗及國歌作為國家的象徵,應該要尊重,不能以侮辱國旗及國歌去表達意見,「我沒有限制你本身的政見,你可以透過其他方式去表達,不過你不要搞國歌,不要作出侮辱國歌的行為。」他相信絕大部分市民都會尊重國歌。
因應蒐證延檢控時限
對於侮辱國歌罪行的檢控時限超過一般的6個月,聶德權解釋,警方反映指有關罪行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確的肇事者,或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未必可以在6個月內完成調查,因此延長檢控時限,認為做法已在有效執法和檢控時效不會過長之間作了平衡。
草案會在明日刊憲,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作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被問到有無信心在立法會暑假休會前完成立法,聶德權指要視乎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進度,會全面配合委員會工作,希望立法會早日三讀通過有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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