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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計稅可二選一 誤選「優惠政策」反會多交稅

2019-01-10

【文匯網訊】年終獎優惠政策給予3年過渡期,這給予納稅人一定自主籌劃空間。但納稅人千萬要算好賬,不要誤選計稅方式,導致個稅稅負增加。

據《21世紀經濟報道》1月10日報道,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在線回應網友提問時指出,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請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計稅。也請扣繳單位在發放獎金時注意把握,以便於納稅人享受減稅紅利。

簡而言之,年終獎可以併入綜合所得計稅,也可以適用單獨計稅的政策,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

扣除項目增多,單獨計稅「優勢」下降

2019年1月1日,我國新個稅法正式實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四類收入合併按年納稅。

「之前我跟我的客戶說,個稅新政下可能不會有年終獎的優惠政策。年終獎的優惠政策,是應對原來按月計稅的、與工資發放不匹配,導致獎金髮放或者工資多發放的月份稅負陡增的現象。新個稅法下,收入按年度綜合計稅,能避免稅負月度波動較大的現象。」某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稅務經理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2018年12月27日晚間,財政部發文對個稅法修改後的政策銜接問題加以說明,明確了年終獎等優惠政策仍將繼續執行3年。

具體而言,對於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這能避免部分納稅人因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後提高適用稅率。不過,這個「優惠政策」未必適合所有人。

葉霖兒表示,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的優勢是單獨計稅,不與當期綜合所得合併算稅,從而「分拆」收入降低稅率。但對於全年綜合所得較低的低收入者而言,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反而有可能稅負增加。

例如,某人每月收入3000元,年終有2萬元的年終獎金,全年收入低於6萬元,不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即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徵稅,則全年無需納稅,如其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需要繳納600元的個人所得稅,造成稅負增加。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新稅制下,是按年匯總納稅的,而且扣除額度要更高,年終獎優惠政策是否有效,是需要自行計算。」上述稅務經理表示。

年終獎的「優惠力度」不如之前,跟扣除額度增加有關。新稅制下,除了現有的「三險一金」扣除項目,起征點從4.2萬元/年提高到6萬元/年,還有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年度綜合收入是在扣除上述項目後計稅,而年終獎沒有這類扣除、對全部年終獎收入直接計稅。

避開稅負陡增臨界點

上述稅務經理指出,計稅方式「二選一」的政策其實並不新鮮,因為年終獎的政策,原本就是給予納稅人一次選擇機會,可以指定年度內的一筆收入為「年終獎」,納稅人可以使用這個機會,也可以不用。年終獎政策允許對年度內一筆收入給予「特別處理」,為稅務籌劃提供了空間。

「之所以延續這個政策,可能主要是為了保證2018年發放的年終獎不受到太大影響。因為改為按年綜合納稅後,稅務籌劃作用下降了。稅務局官員之所以強調這點,可能主要害怕納稅人政策適用不對,導致稅負增加」,該稅務經理直言。

除了中低收入群體,年終獎若剛好卡在重要節點上的群體,也需要避開稅負增加的可能。

葉霖兒表示,如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可能在稅率換檔時出現稅負突然增加的「臨界點」現象。

這些臨界點,剛好都是綜合所得稅率表不同稅率的分界收入,包括3.6萬元、14.4萬元、30萬元、42萬元、66萬元、96萬元。

比如,發放3.6萬元年終獎,個稅需要繳納36000×3%=1080元,到手34920元。如果多發一元,也就是發放36001元年終獎,個稅需要繳納36001×10%-210=3390.1元,到手32610.9元。多發一元年終獎,到手收入反而少了2309.1元。

之所以會有這種「甜蜜的煩惱」,是因為年終獎適用稅率,是以年終獎除以12對應的收入所對應的稅率檔次,但計稅基礎仍然是「全部年終獎」,這導致了處在稅率換檔的收入出現稅負陡增,即稅負不連續的現象。因為稅負陡增,相應地,到手收入則會減少很多。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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