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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再發辦法保護「中國天眼」 違規最高可罰20萬

2019-01-22
和辦法一併發佈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區域圖。記者 周亞明 攝

和辦法一併發佈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區域圖。記者 周亞明 攝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周亞明 貴陽報道) 近日,貴州省長諶貽琴省長簽署第188號省政府令,公佈《貴州省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電磁波寧靜區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宣佈2013年以143號省政府令公佈施行的同名辦法同時廢止。記者逐條比對發現,本辦法明顯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將最高處罰限額調至2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內。

違規處罰調高至20萬元

本次公佈施行的辦法共31條。其中,違規處罰的規定比較集中地體現在本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條,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擅自在電磁波寧靜區內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記者比對了2013年版同名辦法相關規定,當時對違規處罰的金額規定,除了查封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可見當時最高限額為5000元以下。

違規攜帶手機將領罰五千元 跨省糾紛調處上升至國家層面

新辦法再次重申了對違規攜帶手機等電子產品進入保護區的處罰規定。據第二十六條,擅自攜帶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者產生電磁輻射的電子產品進入核心區的,由核心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這與2013年版辦法相比,除了文字表述的細微區別,其實質性規定應該是一致的。

位於貴州省平塘縣克度鎮的「中國天眼」。記者 周亞明 攝

位於貴州省平塘縣克度鎮的「中國天眼」。記者 周亞明 攝

「中國天眼」地處貴州省黔南州平塘縣克度鎮,地處貴州和廣西交界,無線電糾紛有可能涉及兩省區,其調處層面,在本辦法裡,已上升至國家層面。具體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跨省區域的射電望遠鏡無線電干擾監測、排查等工作,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協調,必要時可以上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處理。」在2013年版辦法第八條的表述,僅為「電磁波寧靜區涉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區域內的相關保護工作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協調」,無新辦法中「必要時可以上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處理」之規定。

責任編輯: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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