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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現317處筆誤 湖南高院回應:嚴肅處理法官

2019-04-13

【文匯網訊】2019年4月12日,有媒體報道《「20萬」畝地之爭 湖南高院一判決書現317處筆誤》、《湖南高院一判決書現317處筆誤背後:新證據曝光最高檢受理抗訴申請》。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報道,高院向記者回應說,該案系湖南省高院受理的長沙金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霞公司)與長沙市交通運輸局及第三人長沙江灣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灣公司)、第三人湖南龍驤交通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

2014年12月1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湘高法民一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金霞公司和江灣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發現該判決存在諸多文字錯誤,湖南省高院於2015年11月10日以補正裁定的方式對該判決書中的23處(含重複出現的)錯誤予以糾正,同時啟動了問責程序,對承辦該案件的法官進行了嚴肅處理,並登門向當事人道歉。

為了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湖南省高院在全院開展了警示教育,就保障法律文書質量採取了一系列舉措,定期開展案件評查活動。

湖南省高院表示,將深刻吸取此事的教訓,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狠抓辦案質量,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早前報道:

60畝土地變20萬畝?湖南省高院一判決書驚現317處錯誤

60多畝土地在判決書上搖身一變成了20萬畝,橫跨四省;「38891407元」判成「38891407萬元」,幾千萬債務瞬間上升至天文數字;「建行五一路支行」代替「工行五一路支行」陷入官司。

據華夏時報報道,這些「筆誤」來自2014年12月1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判決書,事關一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案件原告長沙金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金霞公司」)向《華夏時報》記者指出,這份33頁的判決書竟然出現了317處筆誤,平均每頁出錯多達9.6個。除了標點符號、病句等低級錯誤外,機構名稱、涉案金額等內容也出現了錯誤。

涉案土地面積翻3000多倍

原告金霞公司向記者提供了這份判決書。筆誤已經用紅筆進行過更正,不少頁面上的紅色手寫筆記看上去密密麻麻。

其中有一處筆誤非常醒目。上述涉案的國有土地面積43000平米約合60多畝,位於長沙市開福區。判決書中指出,土地的四至坐標是東北向X-106680.328、Y-49099.555;西北向X-106606.352、Y-48822.448;東南向X-1066525.352、Y-49139.335;西南向X-106451.799、Y-48863.881。

但金霞公司提供了一份去年6月,由開福區法院委託湖南萬源土地房地產評估測繪有限公司對其名下土地進行測繪的測繪鑒定報告。其中顯示,上述坐標圍合的土地面積為133011362.53平方米,約合20萬畝,覆蓋湖南、湖北、河南、山西4個省份,比涉案土地的面積增加了3000多倍。

該案被告是長沙市交通運輸局(下稱「交通局」),其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提起反訴。他們向法院提供的反訴狀後有附件《爭議土地基本情況》,其中註明了涉案土地的4個點8個坐標。庭審中,交通局也提交了《土地分割坐標圖》作為證據,也註明了涉案土地的坐標點。法院認可交通局證據的真實性並予以採信。

但判決書中註明的涉案土地坐標點卻與這兩份材料註明的坐標不一樣。數據上的偏差,與事實有天壤之別。

平均每頁出錯9.6個

如果說四至坐標的錯誤在未經第三方測量機構測量的情況下不易察覺,那其他錯誤就顯得太不走心。

2015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二審開庭,在核對一審法院原出庭人身份時,發現4個當事人中有3個出現了錯誤。其中一審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是湖南「先韻」律師事務所律師,判決書上卻寫作「崇民」;被告長沙市交通運輸局被寫作長沙市交通運輸管理局;第三人長沙江灣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江灣公司」)在判決書中的名字少了「投資」二字。江灣公司被一審判令承擔部分的訴訟費用,但因為這二字之差,導致他們無法用本公司的名義交費。

除3個當事人的名稱出現錯誤外,一審判決書中涉及到的機構名稱也出現了錯誤。如長沙市國土管理局被寫作長沙市國土局,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被寫作長沙市規劃局。金霞公司表示,判決書中涉及不到20個單位,卻有16個名稱有誤。

判決書提到,此前的一次合同糾紛案中,第三人江灣公司代金霞公司償還了工商銀行五一路支行的38891407元債務,金霞公司應將涉案土地的使用權給付江灣公司。但判決書中卻將「38891407元」判成「38891407萬元」,利息「59.1407萬元」寫作「59.1407元」,讓金霞公司的債務陡然變為3889億元的天文數字,利息又減到人民幣最小幣值無法支付。

而債權人「工行五一路支行」,在判決書中被張冠李戴,寫作「建行五一路支行」。

據原告金霞公司統計,這份由湖南高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包括單位名稱、坐標點、金錢數額、標點符號等錯誤在內,總共出現了317處錯誤。判決書一共33頁,平均每頁出錯9.6個。

2015年11月10日,湖南高院作出4-3號補正裁定,更正了一審判決書中25個「筆誤」。第二天,該案二審在最高法院開庭。

金霞公司稱,湖南高院簽發該裁定的實際日期是11月27日,卻將時間倒簽至二審前一天。「這樣才能確保二審是在『正確』的一審判決書的基礎上進行的。」

同時,金霞公司方面指出,目前在案卷中已經看不到補正裁定的送達回證。「一審案卷是連續編頁碼,但從首次出現『送達回證』的162頁起,頁碼出現多處塗改。」

即使最高院在二審過程中對一審判決中的筆誤進行了糾錯,坐標點的錯誤也沒有被糾正,直至該判決文書執行時才被發現。

法官缺乏責任心

本案一審合議庭由4人組成,審判長唐雨松,代理審判員劉楊、肖芳,代理書記員向英。判決書筆誤百出,意味著合議庭4位成員都未發現問題,直接發給當事人,「帶病」進入二審程序。

河北海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付玉閣認為,判決書出現如此多的筆誤,是由於法官非常明顯的不負責任造成的。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裁定的範圍包括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付玉閣認為,在湖南高院已經簽發糾錯裁定的情況下,只能由法院內部對法官進行相應處理,除此之外無法根據法律法規對法官追責。

一位在職法官向記者介紹,一份判決書在正式發文前,有多道程序交叉校對。判決書先經過合議庭合議,再由承辦法官起草文稿,之後報給合議庭成員校對,確認無誤後所有成員簽字,最後庭長審批簽發。已生效的判決書中出現多處錯誤,要看是否對案件實體判決產生影響。若出現實質性錯誤,應由院長向審判委員會提起重審,法院紀檢部門也會根據錯誤造成的後果追責,嚴重的可能構成枉法裁判。若只是文字上的筆誤,對事實無影響,則會根據筆誤數量裁量法官的年終績效。「出現如此之多的筆誤,折射的是司法工作人員缺乏職業素養和責任心。」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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