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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打人阻開會 反對派兩罪齊發

2019-05-13

【文匯網訊】文\關 昭

立法會上周末「改寫歷史」,回歸前上層社會官紳名流出入的尊貴殿堂,回歸後監督和配合特區政府施政的唯一立法機關,竟然演變成堪與年前「旺暴」媲美的暴力街頭,反對派就差未有「拆櫈撬磚」和自備木棍「盾牌」而已,其暴力程度直叫爾等守法市民目瞪口呆、「甘拜下風」。

香港是法治之都,人人都要守法,小市民如果任意打人、傷人或阻止別人合法合理活動,一定會被依法追究,那麼,難道立法會議員就可以有特權,追打、飛撞別人以及阻路、搶咪,都可以「冇事」一樣而毋須負責?如此立法會豈不是可以改名「亂法會」、「冇法會」以至「犯法會」?

事實上,反對派議員上周末的惡行,已經從兩個層面上觸犯了法規和法律,一是普通襲擊的刑事罪行,二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和議會《議事規則》,而後者性質比前者更為嚴重。

第一方面,毫無疑問,反對派當日對建制派議員作出的「肢體衝突」行為,包括推撞、飛撲、擠壓以至搶奪手上物品,都已經完全可以構成普通襲擊罪名,受害建制議員已經驗傷和報警,警方必須徹查及跟進。

二是議員權利方面,基本法第七十八條白紙黑字規定:「議員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在這裏,立法原意是十分清楚的,就是議員開會的權利是受法律保障和具壓倒性的,就是執法人員也不可以阻撓。

但市民有目共睹,當日上午九時,一眾建制派議員包括已被委為法案委員會臨時主席的石禮謙要進入會議室時,反對派議員在走廊通道就已經對他們堵路阻攔,不讓他們進入;到建制派進了會議室,反對派就更加無所不用其極,阻撓建制議員入座和開會;建制議員「轉場」,到了另一個會議室,反對派暴力行為繼續。

如此事實俱在,反對派普通襲擊、阻撓議員履行職能,二罪俱發,能不依法追究其罪責乎?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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