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5日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19年5月15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15.94元。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於5月15日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19年5月15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15.94元。
國家統計局2019年5月14日公布,2018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為82461元;日平均工資為315.94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2019年5月15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另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第十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9年5月14日公布,2018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82461元。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第十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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