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王尚勇)9月16日,記者從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周舒犯受賄罪一案。以被告人周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周舒犯罪所得人民幣15522544.09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凍結在案的美元79010.59元、歐元73055.62元、日元1元、股票及查封的銀川市興慶區銀基花都小區5-2-602室、領袖一居11-1-904室房產依法進行變現處置,將變現後的1680170.91元作為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財產抵繳罰金,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周舒在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繳納。
據悉,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周舒利用其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及工程款支付中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先後65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20.2715萬元。案發後,被告人周舒的犯罪所得全部追繳在案。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720.271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周舒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繳在案,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周舒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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