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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店」動武趕客 冇品更涉違法

2019-10-18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思文)一對母女日前在「黃絲」餐廳龍門冰室用餐,卻因其言論而遭餐廳老闆羞辱,該店老闆更一再指使店員「護送」該對母女離開,店員在老闆的壓力下出手拉扯,情況離譜。多名法律界人士向香港文匯報表示,餐廳老闆的做法可能已經涉嫌民事和刑事罪行,用餐中途趕客人走已屬違約,食客可進行民事索償,店員試圖通過肢體接觸去拉扯客人離開,則可能已經干犯普通襲擊,譴責這些一言不合就打壓的行為,完全背離「黃絲」所謂「自由」和「民主」的「追求」。

網上日前流傳一段5分多鐘的短片,自稱餐廳老闆的男子大聲叫一個帶着女兒到餐廳用膳的媽媽離開,大聲上演鬧劇一分鐘後,其他食客亦跟風叫該對食客離開。該名媽媽質問老闆為何要這樣對小朋友,老闆就大叫「我哋唔想做你生意」,「你如果問點解要對個小朋友咁,問返你頭先講咗點樣嘅一番說話」,並多度要求女職員「護送」該對母女離開。女職員在老闆多次催促下動手企圖拉走該名母親。

facebook專頁「乞客」稱,事件起因是該名母親向女兒批評一些學生去打爛東西,是暴徒,一名男食客着她「唔知咩事唔好亂講」並開始爭論,然後老闆就要求該對母女離開。

傅健慈:不能隨意叫客人走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傅健慈表示,從民事的角度看,餐廳打開門做生意就是提供服務,而顧客進去光顧就是接受服務,叫餐就是考慮用餐,根據合約精神,餐廳老闆不能隨意叫客人走。感到委屈的客人可根據民事訴訟申請有關損害、損失及痛苦與苦難等。

黃國恩:無理由拉扯屬襲擊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指出,如果餐廳人員涉及武力非法身體接觸驅趕他人,無論在公眾地方或私人地方,均可能構成普通襲擊及毆打罪。在法律上襲擊的定義非常廣泛,「毆打」亦屬於「襲擊」。

他續說,毆打是一個人在未經同意下對另一人作出非法的身體接觸,只要能證明當中牽涉及使用武力,便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傷人、或其行為導致或威脅會造成身體損害。因此,三位餐廳職員單單在未經同意下接觸、或沒有合法理由下拉扯食客,已算是襲擊。

黃國恩指出,客人若擔心自己會受到傷害而受驚嚇而不敢報警,則餐廳老闆可能干犯了刑事恐嚇罪。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二十四條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若循簡易程序,被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若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則可被判監五年。

黃英豪:勿講一套做一套

全國政協委員、律師黃英豪亦認同龍門冰室老闆涉嫌民事和刑事的違法行為,他指出,曾經與母女肢體接觸的女性職員屬於襲擊犯罪的主體,餐廳老闆屬煽動和從犯。他譴責「黃絲」餐廳一言不合就打壓持不同意見的市民,做法與其聲稱要爭取的「人權」、「民主」和「自由」等背道而馳,相當諷刺,極盡虛偽,奉勸這類餐廳及煽暴派尊重他人表達意見的自由,不要一直「講一套、做一套」。

責任編輯: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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