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列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7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首次釋法便是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的吳嘉玲案。話說居港權問題恰好偶然與作者本人扯上直接關係。本人夫婦於1995年持單程證移居香港,之後於2000年12月在港誕下次女。原本在政府醫院看病一切如常,突然有一天去看病卻產生了懸疑,醫院聲稱暫時不能確定是否收費,需要等法庭判決。搞得本人一頭霧水,由此亦不得不關注這宗涉及自身利益攸關的居港權官司。
1997年7月1日,年約10歲、父親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吳嘉玲偷渡來香港,未能獲得居港權。吳嘉玲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無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均擁有居港權。終審法院裁定吳嘉玲勝訴。
港府當時估計,倘若依照終院裁定執行,10年內會有約167萬人可從內地大規模移居香港,甚至通過非法途徑偷渡來港,將對本港社會入境管制及人口造成沉重壓力,
1999年5月18日,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向國務院提交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這便是第一次釋法的由來。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列明,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依照基本法有關規定須循合法途徑來港,才享有居港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釋法實質上否決了香港終審法院的有關裁決。
莊豐源案則是,1997年9月,內地居民莊紀炎夫婦持雙程證來港探親期間誕下男嬰莊豐源,夫婦之後返回內地,留莊豐源予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祖父莊曜誠照顧,但按當時的《入境條例》,莊豐源屬非法留港,故1999年4月,入境事務處發信提醒莊曜誠,指莊豐源沒有居港權並將被遣返,莊曜誠遂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及上訴庭均判莊豐源勝訴,入境處隨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2001年7月20日,終審法院判決莊氏勝訴,理據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項,指1997年7月1日特區政府成立之前或之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均享有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足以界定此類人士可享有永久居港權,此判決成為案例。
表面看起來,兩宗相關案件的裁決完全不同,且吳案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莊案則未要求釋法。這其中有什麼緣由嗎?
其實,兩個案件乍看相似,其實訴求之法理基礎是完全不一樣的。
吳嘉玲案解決的是港人(永久居民)內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權問題。其核心問題是回歸後在「一國兩制」下受基本法規限須循合法途徑來港定居。
莊豐源案解決的是非港人(非永久居民)在香港所生子女的居港權問題。包括類似作者本人夫妻皆持單程證移居香港,但未夠七年未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在港所生的子女的身份問題。這裡面其實還牽扯一個國際人權公約與國際慣例問題。那就是出生地原則,而非父母身份問題。
莊豐源案爲什麽沒有釋法的主要原因是莊豐源的父母都是內地居民,於1997年9月持雙程證在香港探親時在香港誕下莊豐源,即莊豐源是在香港出生。該案最終由終審法院2001年7月20日作出裁定:不論其父母是否已在香港定居,只要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子女均享有居港權。莊豐源符合在港出生的條件,即享有在香港特區的居留權。
終院並認為,案件不涉及中央管理的事,或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完全屬於特區政府管轄範圍內的事務,故無須提請全國人大釋法。當然,這只是終審法院的一面之詞,至少,法官未能有遠見性地預料到裁決會帶來的社會影響。而且,香港當時雙非嬰兒數量甚少,不足以影響香港社會結構,同時整個社會都對莊豐源非常同情,釋法並無民意支持。問題是,特區政府以及香港社會都沒有預見到終審法院莊豐源案判決帶來的「雙非」問題,判決後來港產子引致的「雙非」人數逐年增加,香港醫院產床位日趨緊張等一系列社會問題。 (基本法30周年百問百答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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