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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 | 必須訂立基本法23條堵塞港英殖民法律的漏洞

2020-04-18

文/林勁放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中表示,政府可先沿用殖民地時期的古老法例增強執法,再考慮立法。雖然部分條例或有助處理部分基本法23條的條文,但劉兆佳的說並沒有考慮到港英殖民地(港英)的歷史所引起的法律漏洞。

根據基本法23條的原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以下3類行為:

1. 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

2. 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3. 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港英法例只對第一類行為勉強有效;其餘三類的法律根本不存在,港英政府早在回歸前將有關法例和執法部門撤銷。因此,劉兆佳的「增強執法」論說是不存在的。

叛國煽亂 條文不清

目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部和第2部中有關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國家等條文,仍然寫著「英皇」。香港主權回歸中國已有23年,但有關法例仍然停留在殖民地時代,本身就很有問題。

法例未修改,執法也有難度。煽動暴動反中亂港的文宣是否受有關法律監管?第200章第14條「移走煽動刊物的權力」早已在2017年11月更新,但在反修例暴動期間煽動叛亂的文宣貼滿街多月,反對派以「言論自由」掩護,政府無人執法移走,卻要部分正義市民冒著生命危險自發清理。法例條文模糊,政府難以根據法例執法!

英殖縱容 竊取機密

基本法23條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但英殖不單沒有法律監管,自己更搞起間諜網,甚至一直默許各國間諜在香港「竊取國家機密」。港英政府設立政治部,名義上是歸屬警察部門,實際上直屬英國軍情五處。港英政府曾在大帽山和小西灣架起監聽站收集中國情報。政治部在摩星嶺的「白屋」秘密逮捕和盤審懷疑人士,無需法律程序。1989年夏天英國特務與民主黨元老司徒華籌備和發起「黃雀行動」接走中國民運人士。1995年港英政治部在回歸前解散。

港英自身在搞間諜行動,根本不會有法例條文防止「竊取國家機密」,當然也不會有類似法例對應基本法23條的禁止「竊取國家機密」。因此,香港在訂立基本法23條時必須增加此項法例。

港英法例無力阻止政黨與外國勾結

基本法第23條列明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也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但港英法例並沒有做到上述要求。

1980年代之前,港英政府禁止政黨發展,要到確定香港回歸中國後,才發展政黨政治。港英政府也沒有制定政黨法例,只依靠《社團條例》監管政黨註冊。英國也要到1998年制定第一部政黨法。因此,港英法律沒有有效法例監管政黨。

在1997年5月,港英政府臨離開香港前修訂的第151章《社團條例》第5D條:

「社團事務主任在諮詢保安局局長後,可取消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註冊或註冊豁免 ——

(a)如他合理地相信,取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的註冊或註冊豁免,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如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回歸後多年來香港政黨政客頻頻與外國政黨會面聯繫。美國領事館職員私底下會見香港眾志高層成員、民主黨和公民黨政客去美國會見副總統和國會議員、去台灣會見民進黨等,都沒有受到檢控。理論上,香港政府可行使此法例,解散上述政黨,可惜香港政府有法不依。

然而,有關法例只是對社團政黨有效,實質上治標不治本。其一,與外國政治團體勾結的政客無需承受任何法律責任。其二,就算政府解散社團,政客可以不停開新政黨或社團,繼續與外國政治團體勾結。港英政府修訂的《社團條例》根本無法應對政客個人勾結外國勢力,無法阻止外國勢力干預香港政治。

從上述分析可見,港英法例有嚴重的缺陷,即使香港政府全面實施港英法例,增強執法,也無法有效應叛亂,也難以阻止外國勢力入侵香港政治。因此香港需要另行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去完善香港法制,不能依靠港英法例。

(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咩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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