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5月31日審議通過《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簡稱《辦法》)。其中,將保安員、輔警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也納入見義勇為獎勵範疇;見義勇為獎勵標準為1萬元到100萬元。
據中新網報道,《辦法》將見義勇為行為主要定義為兩種類型:一是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二是保安員、輔警、治安聯防員、交通協管員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與違法犯罪分子英勇搏鬥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另外,公民救助有贍養和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的行為、有監護職責的公民救助被監護人的行為,應當視為履行法定義務,不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
《辦法》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沒有申請人、舉薦人的,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可以依照職權予以確認。
《辦法》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見義勇為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撫恤補助規定的相應待遇外,經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由市人民政府頒發一次性撫恤獎金:犧牲的,頒發100萬元撫恤獎金;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影響特別巨大的,酌情增加撫恤慰問獎金。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傷殘等級,頒發40萬元至100萬元撫恤獎金;構成重傷的,據傷情頒發20萬元至40萬元撫恤獎金;輕傷者,據傷情頒發20萬元以下撫恤獎金。對未達到輕傷以上(含輕傷)標準,但見義勇為事跡突出,且社會影響較大的,視情況頒發1萬元至10萬元撫恤獎金。
《辦法》還明確,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從區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逐月發給其不低於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均標準的基本生活費。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優先推薦就業,符合低保、專項救助、臨時救助、住房保障等條件的,則予以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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