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設立的安全機構共同構成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根據法律草案,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這方面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檢控和司法)都由特區去完成,絕大部分案件也由特區負責審理。
中央在港設立駐港國安公署,其主要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並保留在特定情形下依法辦理少數極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權力。這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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