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由其指定適合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是其職責範圍內的事。
這樣的規定無損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不受任何干涉,而規定只是明確由行政長官在各級法院法官中指定一批適合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不是就一個具體案件選擇主審法官。規定也未就法官的國籍作出限制,充分體現了對特區現行司法制度的尊重。(從世界各國情況看,還沒有外國人擔任法官審判國安案件的實踐。)
《草案》明確規定,香港管轄的國家安全案件按照香港現行司法程序辦理,因此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仍是由首席大法官從上述一批法官中確定負責審理的法官人選,根本不存在干預司法獨立的問題。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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