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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15人煽惑案轉區院審

2020-07-16

【文匯網訊】(大公報記者 胡家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名反對派頭目,被控組織、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警方批準的集結,昨到西九龍法院再應訊。反對派早前反對控方把本案移交至判刑上限達七年監禁的區域法院審訊,更聲言會申請司法覆核作阻撓,但最終「轉軚」決定不覆核,各被告續準保釋至7月30日區院再訊。據了解,辯方盤算過有關覆核毫無勝算,唯有放棄覆核。

「DQ行動組」等多個組織的許多市民,昨到法院門外示威聲討黎智英等人(大公報)

「DQ行動組」等多個組織的許多市民,昨到法院門外示威聲討黎智英等人(大公報)

包括「香港政研會」、「愛國護港101」和「DQ行動組」等組織的十多名市民昨到法院門外示威。他們聲討政治黑暴黑手,要求「起訴黎智英、嚴懲賣國賊」,高叫「肥佬黎應該入獄」,並支持國安立法。

四宗案件共涉及15名被告,包括黎智英(72歲,商人)、李柱銘(81歲,資深大律師)、楊森(72歲,兼職大學教授)、吳靄儀(72歲,大律師)、何俊仁(68歲,律師)、梁耀忠(66歲,立法會議員)、何秀蘭(65歲,退休)、梁國雄(64歲,自僱)、李卓人(63歲,職工盟秘書長)、單仲偕(59歲,區議員)、蔡耀昌(52歲,社區組織幹事)、吳文遠(43歲,管理顧問)、區諾軒(32歲,大學講師)、黃浩銘(31歲,區議員助理)及陳皓桓(24歲,社民連組織幹事)。他們分別涉及去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10月20日四宗遊行案,被控違反《公安條例》之下的組織、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院判刑上限七年監禁

上述控罪若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囚五年;若不止一項控罪成立,全部或部分刑期可能分期執行,而區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七年監禁。

辯方在上次提訊反對本案移交區院審理,法庭就此爭拗,特地預留了一個月讓控辯雙方準備陳詞,再決定是否要暫時擱置移交程序,以等待辯方申請司法覆核的結果,原定昨日就此爭拗聆訊處理。

然而,正當開庭前,黎智英旗下媒體仍在報道本案「辯方擬申請司法覆核」,結果卻出人意表。控方向法庭交代,已收到所有被告的書面文件確認,不會提出司法覆核。但是控辯雙方都沒有在庭上交代各被告放棄覆核的原因。

控方有權移交各級法院

據其中一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庭外透露,經研究過申請司法覆核的理據,認為控方的反駁強而有力,即使辯方勉強提出覆核或要求法庭擱置轉介程序,根本都毫無勝算。

根據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此條文包括控方有權決定任何案件移交到哪一級法院審理,即使是裁判官也無權干涉。

責任編輯:Mi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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