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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刑恐脫罪 仍涉6罪月中再應訊

2020-09-04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葛婷、鄭治祖 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2017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爆粗威嚇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X,聲言「我實搞你」、「影咗你相」,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黎智英否認控罪,上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裁判官鍾明新昨日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不過,暫甩一罪的黎智英仍須面對涉及非法集結的6項控罪,本月中須再出庭應訊。同時,黎智英還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和串謀詐騙的重案在身,目前獲香港警方國安處准以保釋候查中,並被禁止離境,可謂官司纏身。

涉刑恐記者被起訴的黎智英(72歲),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案件經審訊後昨日裁決,裁判官鍾明新指,控方必須證明兩項控罪元素,才可裁定黎智英罪名成立,包括黎確實作出威嚇會使事主X身體受到傷害,以及黎有意圖使X受驚。

鍾官引述案例稱,本案重點在於黎智英案發時向X所說的言論,是否因「受到挑釁」而在盛怒下發出。鍾官指,控方不能證明黎智英的指罵行為是威脅要對事主構成身體傷害,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是有意圖去警告事主,法庭認為「更加符合現況」的推論是,黎智英是一時激動和怒氣下才導致他的行為。

鍾官不接納事主X是誠實和可依賴的證人,稱X在作供期間態度迴避及自我保護,在盤問下更見明顯。對控方指,被告指罵事主時曾向他屢次稱「我實搵人搞×你」,不過,現場片段拍攝不到,故法庭無法肯定確實的字眼。被告當天也只是用手指向事主,沒有使用武器,其姿態並非必然是威脅傷害X。

黎智英昨日下午到庭應訊,聞判後未有發言就離開法庭。(香港文匯網記者 攝)

黎智英昨日下午到庭應訊,聞判後未有發言就離開法庭。(香港文匯網記者 攝)

鍾官續稱,被告沒出庭接受盤問,法庭不會作出不利推測,不過,也考慮到黎於警誡供詞中的神態舉止、過往沒有案底,直接回答警方提問,說法與證據相符,因此信納黎案發時沒有細想說話內容,是「衝口而出」。黎用「搞你」一詞,可以有許多意思,故「搞你」代表傷害X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黎智英昨日下午到庭應訊時,有案在身的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及職工盟李卓人、社民連黃浩銘、民主黨何俊仁等亦有到庭旁聽。黎智英聞判後未有發言就離開法庭。

今年三度被捕 月中又要應訊

黎智英是次雖然甩身,不過,官司纏身的他接下來仍要做法庭常客。他將分別就4宗涉及非法集結的案件,共面對包括涉嫌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共6項控罪,本月15日和18日應訊,而案中另有一批攬炒派人物同被檢控。

名列「禍港四人幫」之首的黎智英,今年已三度被捕,除了涉嫌的非法集結外,他上月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以及「串謀欺詐」及「煽動」三罪,與兩名兒子和4名壹傳媒高層等10人,被香港警方國家安全處拘捕,其後獲准保釋,保釋期間交出旅遊證件、禁止離境。同案被捕的「獨人」李宇軒早前被揭與另外11名黑暴分子偷渡潛逃台灣,在內地水域被中國海警截獲扣查。

法律界:判決偏頗 質疑「放生」

黎智英被控恐嚇記者罪名不成立,香港多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訪問時認為,法官並沒有充分考慮呈堂證供,判決理據主觀偏頗,沒有接受控方毫無疑點的法律證據,卻相信沒有上證人台接受盤問的黎智英,質疑是「放生」黎智英,要求律政司上訴。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直言,昨日是香港法治黑暗的一日,未能彰顯香港法治公義。他認為法官沒有充分考慮呈堂證供,主觀偏頗,令人質疑是「放生」黎智英,對判決感到失望震驚,認為律政司要考慮上訴。

傅健慈分析,裁判官犯了原則性錯誤,控方履行了毫無法律疑點的法律責任,盤問下證供亦沒有動搖,包括黎智英承認向受害人講粗口,受害人也清楚講出自己的感受,並需要接受精神科醫生治療,而專家證人的口供也講清楚受創傷,控方提出充足法律證據,可惜沒有被裁判官接受。他並質疑裁判官偏幫黎智英,例如稱對方只是「衝口而出」、「『搞』不一定造成恐嚇」等,完全採納了黎智英一方對「搞」含義的辯解。事實上,若有被告在法庭對法官講粗口,一定屬藐視法庭,若再用「搞你」等字眼,則應屬刑事恐嚇。同時,黎智英並沒有上證人台接受盤問,法庭沒有辦法看到黎智英是否是一個誠實的證人。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執業大律師馬恩國認為,裁判官對證據的評估值得商榷,律政司可考慮上訴。他指出,事發背景是黎智英被記者跟而感到厭煩,言辭目的有理由是嚇走記者,而「衝口而出」亦不代表沒有恐嚇成分,且黎智英身為一個傳媒老闆,若想起底該記者是很容易做到的,因此記者有理由感到被恐嚇,而笑也可能只是不想對立,不能說明記者不擔心、不懼怕。

他認為,此次判決帶出一個不好的信息,黎智英可謂是政治人物,行為應該被監察,而這樣的行為仍不算恐嚇,「令之後傳媒如何監察政治人物?」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直指,該案若由另一法官審判該案,未必有同樣觀感。事實上,受害人看精神科證明事後有心理創傷,「如果真的不擔心點會(咁樣做)?」同時,有影片顯示,黎智英確實對記者講過不應有的說辭。她認為,律政司要積極研究,並有權提出上訴,一般而言需在14天內要求原審法官撰寫報告,詳細解釋判決理據等,及交由上訴庭判斷是否上訴得直,一旦上訴得直,就會發還裁判法院,並交由其他法官重審。

政界:嚇人後詭辯避責 促律政司上訴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恐嚇東方日報記者罪名不成立,令公眾充滿疑慮。多名政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訪問時表示,諸多市民對判決感到失望,並對法官裁定黎智英無罪的理由感到匪夷所思,影響社會對法治的信心,質疑是否人人可效仿黎智英的恐嚇做法,隨後只是幾句詭辯就可脫罪。他們認為判決結果帶出惡劣訊息,為彰顯公義,律政司有責任立即提出上訴。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恒鑌對是次判決感到非常失望,「(黎智英)有沒有罪大家心中有數。」他認為,受害人覺得恐懼,黎智英也有恐嚇人的說話,更死不悔改,這樣都脫罪,影響大家對法律公義的信服、對法律的信心,希望律政司考慮上訴。

他解釋,「搞」字是否有恐嚇的意味,要看當時的環境和受害人的感受,而黎智英辯稱相關字眼意指「申請禁制令找律師或報警」,陳恒鑌反問,「係唔係黑社會話『搞』人,最後都話係搵律師都得呢?」

針對法官聲稱「沒有足夠證據顯示,黎智英的言論有對記者造成實際傷害。」陳恒鑌說:「係唔係所有恐嚇都要有實質傷害先係恐嚇呢?」他並質問是否大家可以用同樣的方法對待常採用同樣採訪手法的《蘋果日報》記者。

就法官指被恐嚇的記者「保持微笑」被法官認為是沒有受到恐嚇的反應,陳恒鑌認為,笑可以是恐懼下的應急反應,「是否代表不驚呢?如果對住一個討厭嘅人笑是否即係唔討厭呢?」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亦對判決結果感到匪夷所思,並認為法官的判決不公道,不解為何有片有證據,大家都看到黎智英恐嚇記者,但他仍能脫罪,令她和許多市民一樣擔心是否因為被告是黎智英和媒體老闆才有此待遇,並質疑是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她坦言,最近有些法官會幫被告找藉口辯護,認為法官判決和理據要讓市民信服才可以,否則是在破壞法治的公信力,並認為此次判決給社會帶來非常負面的信息,擔心會令人效仿黎智英的做法,認為律政司要積極考慮上訴。

「23萬監察」召集人王國興對判決結果感到極度憤怒,認為法官判決不公允,很難讓公眾信服,更不滿法官聲稱黎智英是一時衝動,並沒有恐嚇的意圖,是十分偏頗的,「一時衝動分分鐘殺人、打人都是這樣。」

他質疑法官是否害怕美國等「制裁」、裁決的動機是否出於公心,並認為律政司起訴該起案件太過拖沓,加之案件判決令公眾有很多疑問,並涉及第四權,認為律政司按法理、證據、公道都應該立即上訴。

責任編輯: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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